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T0056-XXXX
聚氨酯现场发泡包装设备
Polyurethane foam in- place packaging equipment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归口.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科聚氨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宣安、蔡少龄、张子汉、王海燕、张宇.
聚氨酯现场发泡包装设备
1范围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聚氨酯现场发泡包装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式与型号标注、要求、试验方法、检
本标准适用于聚氨酯现场发泡包装设备(简称发泡机)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780)GB/T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GB/T7311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GB/T13306 标牌 GB/T15719现场发泡包装JB/T7232-1994包装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JB7233-1994包装机械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发泡机 polyurethane foam in- place packaging equipment能将不同组分发泡材料的混合物注入模具或产品与容器之间,使其发泡并固化的包装设备
4产品型式与型号标注
4.1产品型式
产品型式分为:车载式、台式、手持式及发泡袋式.
4.2型号标注
发泡机的型号编制按GB/T7311的规定.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发泡机设备表面涂层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明显的污浊、流痕、起泡、起层、锈蚀,无划痕、焊缝虚焊.
5.1.2每台发泡机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标牌,标牌要求按GB/T13306的规定.
5.1.3发泡机运转应平稳,运动零部件动作应灵敏、协调、准确,无卡阻和异常声响.5.1.4发泡机的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控温准确.5.1.5各个连接接头处不得有漏液、漏气.5.1.6混合头应适用于包装所用原料的不同混合比.
5.2安全与防护要求
5.2.1发泡机的安全及防护要求应符合JB7233-1994的规定.5.2.2发泡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5.2.3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2.4设备的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时间至少1s的耐压试验.
5.3性能要求
5.3.1发泡机的噪声应不大于75dB(A).5.3.2加热温度控制正确有效,调节方便,升温快捷,能充分满足发泡时所需的工艺温度.工作状态与5.3.3额定输出压力:2MPa~4MPa. 非工作状态时,设定温度值与实际温度值的温差为土6℃.5.3.4额定输出流量:2kg/min~5kg/min.5.3.5料管材料应耐温、耐压、耐腐蚀,与化工原料不起反应.5.3.6发泡机喷头应具备自洁式清洗功能,在包装时应采用机械式清洗方式.
5.3.7正常原料生产出来的发泡包装制品应符合GB/T15719相应要求.
6试验方法
6.1基本要求
器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按5.1的规定内容,通过目测及相关手段观察机器运转情况,并检查相关计量及检验报告等,验证机
6.2安全与防护测试
6.2.1检查安全及防护,应符合5.2.1的规定.6.2.2检查接地装置,按GB5226.1-2002中19.2的规定测量其接地电阻. 6.2.3用绝缘电阻表按GB5226.1-2002中19.3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6.2.4用耐压测试仪按GB5226.1-2002中19.4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6.3性能要求
6.3.1噪声测试
的规定.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发泡机的噪声按JB/T7232-19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5.3.1
6.3.2加热温度偏差检测
发泡机正常运转稳定后,用精度为土1.5℃、分辨率为0.2C测温仪,在出口处每隔0.5分钟测量温度1次,共测3次.所测3次的温度均值与设定加热温度的误差应符合5.3.2的规定.
6.3.3额定输出压力检测
取下发泡机的任意一个螺堵,使用一只两通接头,一端连接螺堵的螺纹孔内,另一螺纹孔接液压表.按下扳机握把,料液进入发泡机,同时读取液压表指示的压力.
6.3.4额定输出流量检测
次中最大值即为额定输出流量. 在检测压力的同时,每隔5分钟用容器盛接一分钟射出的料液,并称取料液质量,共称取3次,3
6.3.5料管材质质量检测
先检查机器零部件材质报告及质量证明书,当不能证明材质时,应按其相应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做实际相容性试验.
7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出厂检验
7.1.1每台发泡机均应做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5.1基本要求中的项目.7.1.2每台发泡机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差异时:c)正常生产时间满一年时: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应包括5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为型式检验合格.在型式检验中,安全与防护检查及试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复测不合格项目,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包装箱标志并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8.2包装
8.2.1产品包装前,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剂.8.2.2产品包装箱应牢固可靠,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8.2.3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8.2.4发泡机随机专用工具及易损件应加以包装并固定在包装箱中. 8.2.5技术文件应妥善包装放在包装箱内,并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合格证:b)产品说明书:c)装箱单.
8.3运输和贮存
8.3.1发泡机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场所.8.3.2产品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不允许倒置和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