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452-2014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Basic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 of health supervision and business information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概述5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功能规范6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功能规范附录A(规范性附录)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基本管理流程图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卫生监督检查基本管理流程图附录C(规范性附录)卫生行政处罚基本管理流程图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丽萍、王晖、张琪、涂欣、张帆、胡兵、李亚京.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的功能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数据共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374.1-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WS374.2-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与登记WS374.3-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卫生监督监测与评价WS374.4-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4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 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部2012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生行政许可health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3.2
卫生监督检查health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验测定、采集样品、询问调查、查阅或调取有关资料等行为.
3.3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operational information system for health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中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生成各种信息的信息系统.其中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是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3.5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informationreport systemforhealth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核心系统,通过网络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收集《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卫生监督信息,建立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
3.6
管理相对人relativeparty
法律规定的应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的组织和个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当事人之一,是行政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义务的承担者,接受管理的组织也称被监督单位.
3.7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health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
3.8
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health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衔接.
4概述
4.1总体要求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遵循WS374.1-2012、WS374.2-2012、WS374.3-2012和WS374.4-2012的一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功能,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和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集 相关要求,并自动生成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所需的符合标准的数据.成利用该功能,实现单点登录.一建立统一的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和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与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之间应实现业务数据共享. 系统权限的统一管理.一建立完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提供基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信息维护和查询功能.应将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业务信息进行统一归档根据卫生监督各类业务流程规范要求,提供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和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 管理.处罚子系统的各业务流程的自定义和配置功能,核心业务环节除外.-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功能的全面性和扩展性.
4.2通用功能
4.2.1数据采集
对个案信息的数据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一录人和修改:提供个案数据便捷、完整性输人功能,对未审核数据提供可修改功能:一提醒和逻辑核对:在输入界面,设置限制提配功能和逻辑核对功能,及时提醒和对录人数据进行逻辑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