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1-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理化检验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本标准与GB/T5009.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 一剩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温度和压力的表示”: 总则》: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检验原始记录要求”:修改了“检验方法一般要求”和“检验要求”:增加了“样品缩分”和”试样制备”的要求;增加了附录中"常用的量、单位及其符号”. 一副除了附录中"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和数据处理”和"标准滴定溶液”;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理化检验总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
2术语和定义
2.1方法确认
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实特定分析方法满足规定要求的试验活动.
2.2标准品
一种具有确定特性或量值的物质及其溶液,并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可溯源性等性质.
2.3样品
取自同一批且能提供该批信息的1个或1组产品.
2.4试样
经制备可用于1次或数次检验的样品.
2.5样品缩分
按规定方法,对样品进行缩减,并保持样品代表性的操作.
3理化检验一般要求
3.1检验人员
3.1.1应具有相应的理化检验相关专业教育或培训经历,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检验.3.1.2应掌握实验室化学安全操作知识,并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措施和规定,确保自身安全.3.1.3从事涉及辨噢检验的人员不应有噢觉障碍,从事涉及辨色检验的人员不应有颜色视觉障碍.
3.2环境与设施
3.2.1实验室工作面积、总体布局、设施设备、环境控制等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3.2.2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域物理隔离,样品前处理区域宜与仪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3.2.3实验室温度、湿度、通风、洁净度、照度、噪声、振动等应符合工作要求,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2.4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喷淋和洗眼器等应急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药箱.
GB 5009.1-2025
3.3检验方法
3.3.1检验方法选择
3.3.1.1应根据检验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能指标以及相关规定要求选择适宜的方法.3.3.1.2当同一适用范围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时,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3.3.2检验方法确认
3.3.2.1实验室在使用检验方法前,应根据预期用途对其拟使用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3.3.2.2当检验方法适用的样品基质的操作步骤相同时,应至少对1种代表性样品基质进行确认;当检验方法存在可选操作步骤时,应对拟使用的操作步骤进行确认.3.3.2.3定性方法原则上应确认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3.3.2.4定量方法原则上应确认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正确度和重复性. 3.3.2.5方法性能参数的确认参照GB5009.295或GB31604.59等标准执行.3.3.2.6实验室确认后的检验方法的性能指标不应低于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或应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
3.4试剂和材料
3.4.1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3.4.1.1试验用水和试剂应符合检验方法标准要求.应根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准确度等要求选用不同等级的化学试剂.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试剂,应符合相关要求.3.4.1.2检验方法中未指明具体浓度的硫酸、硝酸、盐酸、氨水,均指市售试剂规格的浓度(参见附录A).3.4.1.3试剂储存容器一般使用硬质玻璃材质试剂瓶,强碱液和无机元素溶液宜采用聚乙烯试剂瓶存3.4.1.4溶液浓度表示方法 放,光敏试剂应贮存于棕色或黑色试剂瓶中.a)儿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份数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十1)(4十21)等.b)溶液浓度可以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表示,如"质量(或体积)分数为0.75”或“质量(或体积)分c)溶液浓度也可以质量浓度表示,其单位可表示为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g/L或mg/ 数为75%”.质量分数和体积分数还可以分别用μg/g和mL/m²表示.mL等).d)如果溶液由另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应按照下列惯例表示:1)“稀释V一V:”,表示将体积为V的特定溶液以某种方式稀释,最终混合物的总体积2)“稀释VV”,表示将体积为V: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的溶液中. 为V;
3.4.2标准品和标准溶液
3.4.2.1标准品的选择应符合检验方法标准中对标准品纯度或等级的要求.标准品宜选用具有标准物3.4.2.2当目标分析物无标准品时,可选用具有明确纯度信息的高纯度化学品. 质证书的产品,证书应包括计量溯源性、定值和不确定度等信息.3.4.2.3标准溶液的配制和稀释应做记录以确保其溯源性,记录应明确标准品的名称、质量或体积、溶剂、定容或稀释体积、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等.GB31604.59等执行. 3.4.2.4标准溶液的有效期应有充分依据,必要时进行稳定性试验,具体试验按照GB5009.295或
3.4.2.6一般情况下,应按实际纯度折算质量称取标准品. 3.4.2.5标准中间溶液和标准工作溶液的配制应遵循逐级稀释的原则,单级稀释不宜超过100倍.
3.4.3材料
3.4.3.1试验材料的性能应满足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4.3.2试验材料应按照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性能检查.
3.5仪器设备
3.5.1仅器设备在使用前应确认其性能参数满足检验方法标准的技术要求,3.5.2仅器设备应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并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工作性能和操作 安全.3.5.3影响结果准确性的量器、控温仪器设备、检测仅器设备等均应满足计量溯源管理要求.3.5.4试验中所使用的量器,如滴定管、单标线吸量管、分度吸量管、容量瓶、微量移液器、比色管等,所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该体积玻璃量器的准确度要求.3.5.5量器和器Ⅲ应彻底清洗干净后才能使用,常用洗涤液的配制和使用方法参见附录B.
4.1采样和运输
4.1.1采样应遵循代表性和随机性的原则.4.1.3采样量应能满足检验、复检和留样要求. 4.1.2采样应关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批次等.4.1.4采样器具应采用情性材质,不对样品带来污染或其他不利影响.4.1.5采样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环境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对样品和目标分析物带来不利影响,如避免样品变质、吸潮、失水、破损和交叉污染等.4.1.6检验方法对采样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2样品缩分和试样制备
4.2.1基本要求
样品的缩分和试样制备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并避免交叉污染、样品变质、水分变化、目标分析物变化等.
4.2.2样品缩分
除全部样品用于制备试样的情况外宜按如下原则进行样品缩分:a)液体、半流体、半固体样品:均质样品摇匀或搅匀后分取,非均质样品采取多点取样混合;b)粉状样品、粒状样品: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取样器缩分或多点取样混合等方式缩分:c)个体较小、数量较多且难以混匀的固体样品:多点随机抽取; d)个体较大、数量较少的固体样品:对称或等量分制.
4.2.3试样制备
根据检验要求,取缩分或不缩分样品的相应部位/部分按如下原则制成试样:a)食品样品:粉碎、匀浆或混匀至均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