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110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GH/T 1103-2015
5经营 5.1经营资质 5.1.1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5.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餐饮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证明。
5.2经营场地 茶馆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 场地租赁合同。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店面要求符合GB/T17110规定 的要求。
5.2.1选址 应符合茶馆业提供服务与有关商品特性要求。
5.2.2服务与销售场所 5.2.2.1应具备完整、符合茶事服务和销售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5.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和茶事服务的功能, 5.2.2.3应与仓储设施分开. 5.2.3仓储设施 5.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5.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遵守国家关于食品保存及仓储的相关规定。
5.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茶馆内从事相关服务与经营茶叶相关商品的 有关要求。
5.2.3.4茶叶贮存条件应符合GH/T1071的规定。
5.2.4后台操作间 5.2.4.1要空气流畅、清新,有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污水排放设施设备。
5.2.4.2后台操作间需保证经营销售正常运转。
5.2.5公共卫生间 5.2.5.1茶馆必须设有卫生间。
5.2.5.2卫生间有单独的排风系统,卫生间数量应与茶馆的经营规模相配套。
5.3经营设备 茶馆业经营者应具备满足茶事服务、商品陈列、资金结算等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5.3.1茶事服务设备 应具备与茶馆经营相关的桌椅、照明、茶器、清洗消毒、垃圾存放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功能正常及清洁。
5.3.2商品陈列设备 根据茶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可设立独立、稳定的商品陈列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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