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 2309--2025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Measuringin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
审查规范
The Rules for the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MeasuringinKey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归口单位: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参加起草人:
汪洪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朱美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李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张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岳远朋(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郭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周军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余时帆(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吴孟辉(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目 录
引言. (ⅡI)1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碳计量管理 4.1总则 (3) (3)4.2组织与管理 (3)4.3 碳计量管理制度 (3)4.4碳计量目标 (4)5碳计量人员. (4)5.1碳计量人员配备 (4)6碳计量器具 5.2人员培训和资质 (4) (5)6.1 碳计量器具配备 (5)6.2 碳计量器具管理 (5)6.3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6.4碳计量器具使用 (6)7 碳计量数据管理 (7)7.2 7.1 碳计量数据处理 碳计量数据采集 (8)7.3碳计量数据应用 (8)8自查与整改 (8)8.1 自查 (8)8.2整改 (8)9碳计量审查 (9)9.1 9.2 审查原则 审查组织 (9) (9)9.3 重点排放单位准备 (9)9.4 资料审查 (10)9.5 现场审查 (10)9.6 编制审查报告 (11)9.7 审查结论确定 (11)9.8审查结果处理 附录A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11) (12)附录B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 (17)附录C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 (26)附录D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 (47)
引言
为推动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体系建设,提升碳计量能力和水平,促进重点排放单位有效减排降碳,支撑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护航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有关规定,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主要包括审查内容和审查方法两个部分.
本规范第4章至第8章规定了审查内容.审查内容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碳计量人员、碳计量器具、碳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方面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在满足本规范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碳计量目标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碳计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碳计量管理的法制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本规范第9章规定了审查方法.审查是在重点排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规范对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结果报告和 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范中使用如下助动词:
“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表示允许;一“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要求或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