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雪涛、徐洋、佟林全、李德文、刘改生、马骏、李晓光、李静芸、马奎、樊晶光.
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分级管理标准煤尘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加工、储运及使用等涉煤场所呼吸性煤尘的危害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的分级方法和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
GB2626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30864呼吸防护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GBZ2.1工作场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3术语和定义
GBZ/T224、GBZ/T22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定点短时间呼尘浓度concentration of respirable dust measured by short-time area sampling由定点短时间采样测得的某工作地点时间加权平均(15min)呼吸性粉尘浓度,以“C”表示.
4检测方法
4.1定点短时间呼吸性煤尘采样按GBZ159的规定执行.浓度过高可缩短采样时间进行分次采样.采 样点设置示例参见附录A.
4.2呼吸性煤尘浓度测定按照GBZ/T192.2测定.
5分级管理措施
根据工作场所呼吸性煤尘浓度,制订分级和管控措施,使劳动者呼吸性煤尘接触水平符合GBZ2.1的要求.分级及管控措施见表1.各行业粉尘防护设施示例参见附录B.
附录A
(资料性)
A.1井工煤矿
A.1.1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司机作业处,打眼、移架、人工落煤及插煤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A.1.2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司机作业处,打眼、装煤、支护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多工序 内:多工序同时作业,在国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在距掘进头10m~15m回风侧.A.1.3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A.1.4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
A.2露天煤矿
煤层开采及运输:挖掘机司机作业处、运输司机作业处、潜孔机作业处、装载机作业处、酒水车司机作业处.
A.3洗选煤厂
A.3.2筛分储运场所:带式输送机、筛分、破碎、刮板机、产品仓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 A.3.1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铁路装卸点、给煤机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A.3.3原煤分选场所: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刮板机、脱介筛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
A.4燃煤电厂
A.4.1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铁路装卸点、给煤机、输煤场所清扫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4.2储煤场所:堆取料机、推煤机、装载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4.3输煤场所: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刮板输送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4.4锅炉给煤及燃煤制粉场所:给煤机、磨煤机、地面清扫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
A.5煤焦化厂
A.5.1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铁路装卸点、给煤机、输煤道路清扫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5.2储煤场所:堆取料机、推煤机、装载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 A.5.3输煤场所: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刮板输送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5.4筛分粉碎场所:预粉碎机、分级筛、粉碎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5.5捣固机作业场所:捣固机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A.5.6炼焦场所:煤塔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
A.6煤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