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2014年度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台账使用说明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 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 接管日期 交出日期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目录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 10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15补充台账 16 20企业大事记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