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管理使用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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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各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管理使用,保证安全费用专款专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中相关规定,明确各级组织的安全费用管理的职责权限.

第二条凡在建工集团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各子公司及其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工集团及各子公司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安全费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核,并监督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各工程项目安全费用提取规定为:

1.按照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各工程项目收取的安全专项费用的50%作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开支;

2.各工程项目不管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还是实行定额取费,提取工程直接费的1%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开支.

各工程项目提取的以上两部分安全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建工集团及各子公司设立安全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及安全奖励;

建工集团公司安全专项基金的来源一是建工集团各类安全罚款等;二是提取

专项费用,规定为:

提取各工程项目直接费的万分之二点六作为建工集团安全专项基金,其中返还总额的一半由各子公司掌握使用.

第六条使用建工集团公司的安全专项基金,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部提出用途,经建工集团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使用;

各子公司使用安全专项基金,由其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用途,经其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项目安全专项费用是指按照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生产管理机构会同预决算部门、项目部根据工程合同,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核定使用额度.

第九条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初期编制安全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施工需要的安全费用使用方案,项目经理签审后,报经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分管副总审批后实施.

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方案必须细化安全费用的具体组成内容及使用计划,包括总使用计划和月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在工程开工时,工程安全专项费用的50%由项目申请,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分管副总审批后由公司向项目拨付;属于垫资工程的,垫资者必须随看生产进度保证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安全专项费用,超过所提取部分进入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建工集团安全专项基金由集团财务资产部按月统一向各子公司提取,单独建立安全专项台帐,监督和保证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安全专项基金和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单独建立安全专项台帐,监督和保证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凡是发生不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的,按《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第六条处罚责任人,并对该项自扣除挪用的安全专项费用;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交建集团按子(公)公司执行,交建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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