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2) 第一节一般规定(2) 第二节区划的指标(2) 第三章建筑气候特征和建筑基本要求(6) 第一节第I建筑气候区6) 第二节第Ⅱ建筑气候区(8) 第三节第Ⅲ建筑气候区(9) 第四节第IV建筑气候区(11) 第五节第V建筑气候区(12) 第六节第VI建筑气候区(14) 第七节第VI建筑气候区(15) 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18) 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19) 附录三名词解释(103) 附录四本标准用词说明(106) 附加说明(107) 附:条文说明(109)
第一章总京则
第1.0.1条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 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 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 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 计与施工。
第1.0.3条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 结合的原则。
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 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 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 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 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 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 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第二节区划的指标 第2.2.1条一级区划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 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 标;各一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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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区区划指标表2.2.1 区名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1月平均气温 <-10℃年降水量200~800mm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 I7月平均气温年日平均气温<5℃的部;内蒙中、北部及陕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