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1.工程超高引起的人工降效、使用机械(含仪器仪表、工具用具)降效、延长垂直运输时间增加的费用,应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2.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的清单项目,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的,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提供施工图纸的,可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二、措施项目清单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应按照《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181号)的规定执行,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发包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包人,确保专款专用.
2.垂直运输还应包括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水泵加压和通讯联络设备.
3.建筑垃圾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
5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应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外运与消纳,应单独列项.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能反映拟建工程的实际,既要反映图纸设计做法,还应符合规范施工要求.如砂浆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
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规定执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相应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单独列项,结算时依据经批准或专家论证后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合同价格.
3.赶工措施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提前峻工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为合同价款的5%,在结算时列入峻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只计取税金.
4.创优创新费应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62号)的规定执行,发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8%的标准计取创
优创新费(以最高奖项计),招标时以含增值税的暂定金额列项,结算时按项目获得的最高奖项依据结算价调整合同价格.
5.BIM技术施工应用服务费应按照《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176号)的规定执行,在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包含增值税单独列项.
四、结算与支付相关规定
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普建标字【2019】5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等通知要求,结算与支付规定如下:
1.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结算周期,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峻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峻工结算的审核时
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
3.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峻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峻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