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一、适用范围
(一)参考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二)条文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3条条文说明: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有关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楼层位置要求,还需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本文所列条文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12周岁及以下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二、建筑类别
(一)参考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二)条文内容
(1)建筑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2)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1.2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1.7条: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3.1-1款: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3.2-1和3款: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3.3条: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教学建筑.
三、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一)参考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二)条文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3.1条: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3.2条: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名称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二、二级 9 6 7 9裙房和其他民 用建筑 三级 11 7 8 10四级 14 9 10 12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四、防火分区
(一)参考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二)条文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6条: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i;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f.
3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f.
4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五、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措施
(一)参考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渝府办发[2019]79号附件1).
(二)条文内容
(1)平面布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条: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5-1款: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