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字[2023]19号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机构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市(州)完成对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考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前省厅完成对市(州)监督机构的考核,完成对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发证.
二、监督人员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省厅完成对全省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考核要求.各监督机构要在本单位人员培训合格后及时向省厅申请监督人员考核.在监督人员取得考核证书后及时向市(州)
和省厅申请机构考核.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监督证书的机构和未取得监督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开展监督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质【2014]153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
进行监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监督机构在职并经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省质安总站负责对市(州)监督机构和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建立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后,方可开展项目现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证书格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制定.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开展监督工作时,应不少于2名持
证监督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细则的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