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运用浙里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对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管理.
二、危大工程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三、前期保障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建(构)筑物、地(上)下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查勘核实.
(四)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管线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对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做好书面记录.
(五)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准确描述上述工程的清单项目特征,并以暂列金额的形式列出相应技术措施
费用,结算时按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计算相关费用.
(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的要求,结合项目危大工程清单确定风险等级,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四、专项施工方案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要求及施工现场实际需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联合体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
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九)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环境条件(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等)、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计算书采用软件进行计算的,保留完整的计算过程)
(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联合体承包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未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五、专家论证
(十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师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签章进行完备性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施工单位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