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8885-2017 代替GB/T88852008
食用玉米淀粉
Edible corn starc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8885-2008《食用玉米淀粉》,与GB/T8885-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的具体卫生要求(2008年版的3.3):增加了产品安全指标(见4.3); 修订了蛋白质指标(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修订了检验规则中的抽样方法(见6.1和6.2.2008年版的5.1).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用淀粉及淀粉衍生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南大学、玉米深加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变性淀粉专业委员会、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驿淀粉有限公司、山东熙来淀粉有限公司、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终毅、顾正彪、洪雁、高世军、刘振宇、邱立忠、茹彩友、吕志红、赵伟、王小芬、李兆丰、程力、范春艳.
本标准于1988年8月首次发布,2008年8月首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食用玉米淀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玉米淀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验收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1353中玉米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淀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3玉米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04淀粉术语GB/T22427.4淀粉斑点测定GB/T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淀粉白度测定GB/T22427.10淀粉及其衍生物氮含量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210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指标项目 优级品 级品 二级品外观 白色或微带浅黄色阴影的粉末具有光泽气味 具有玉米淀粉因有的特殊气味无异味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指标项目 优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水分/% 14 0酸度(干基)/T 1 50 1 80 2 00灰分(干基)/% 八 0.10 0 15 0 18蛋白质(干基)/% 0 35 0 40 0 45脂肪(干基/% 0 10 0 15 0 20斑点/(个/cm²) 细度[150xm(100目)筛通过率(质量分数)]% 0 4 0 7 1 0> 99.5 99 0 98 5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 0*88 87 0 85 0
4.3安全指标
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
4.4净含量
5检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测
5.1.1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
5.2水分检测
水分检测按GB5009.3中的直接干燥法执行.
5.3酸度检测
酸度检测按GB5009.239中淀粉及其衍生物产品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4灰分检测
灰分检测按GB5009.4食品中总灰分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5蛋白质检测
蛋白质检测按GB/T22427.10执行(氮换算成蛋白质系数为6.25).
5.6脂肪检测
脂肪检测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5.7斑点检测
斑点检测按GB/T22427.4执行.
5.8细度检测
细度检测按GB/T22427.5执行.
5.9白度检测
白度检测按GB/T22427.6执行.
6检验规则
6.1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样人员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总量不得少于2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 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斑点、细度和白度.
6.4型式检验
6.4.2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检验: 6.4.1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原料来源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