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884-2017食用马铃薯淀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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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8884-2017 代替GB/T8884-2007

食用马铃薯淀粉

Edible potato starch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8884-2007《马铃薯淀粉》,与GB/T8884-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删除了技术要求中的具体卫生指标(2007年版的4.3): 增加了产品安全指标(见4.3);修改了技术要求中的指标分类(见表2.2007年版的表2);

修改了检验规则中的抽样方法(见6.1和6.2,2007年版的6.3).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用淀粉及淀粉衍生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南大学、内蒙古华欧淀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变性淀粉专业委员会、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正彪、周庆峰、洪雁、刘振宇、赵怀卓、郑晓军、王小芬、程力、李才明.

本标准于1988年3月首次发布,2007年8月首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食用马铃薯淀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马铃薯淀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验收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为原料而生产的食用淀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04淀粉术语 GB/T22427.4淀粉斑点测定GB/T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T22427.6淀粉白度测定GB/T22427.7淀粉粘度测定GB/T22427.10淀粉及其衍生物氮含量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210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指标项目 优级品 级品 二级品色泽 结白带结品光泽 洁白气味 具有马铃薯淀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物质,无砂齿

4.2理化指标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要求

项目 优级品 指标 一级品 二级品水分/% ≤20 00灰分(干基1/% 0 30 0 40 0 50蛋白质(干基)/% 0 10 0 15 0.20黏度(4%干物质,700cmg)/BU 1 300 1 100 006斑点/(个/cm²) 八 3 0 5 0 9 0细度[150xm(100目)筛通过率(质量分数)]/% 99 90 99 50 99 00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 > 92 0 90 0 88 0电导率/(pS/cm) 100 150 200pH 6 0~8 0

4.3安全指标

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

4.4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测

5.1.1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

5.2水分检测

水分检测按GB5009.3中的直接干燥法执行.

5.3灰分检测

灰分检测按GB5009.4食品中总灰分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4蛋白质检测

蛋白质检测按GB/T22427.10执行(氮换算成蛋白质系数为6.25).

5.5黏度检测

黏度检测按GB/T22427.7中的布拉班德黏度法执行.

5.6斑点检测

斑点检测按GB/T22427.4执行.

5.7细度检测

细度检测按GB/T22427.5执行.

5.8白度检测

白度检测按GB/T22427.6执行.

5.9pH检测

pH检测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5.10电导率检测

电导率检测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执行.

6检验规则

6.1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样人员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总量不得少于2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 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斑点、细度和白度.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6.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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