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0067.1-2019代替GB/T10067.1-2005
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基本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部分
Basic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oheating and electromagnetic processinginstallations-Part 1:General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产品分类4.1分类方法 4.2型号.4.3主要参数5技术要求5.1设计要求5.2制造要求5.3 5.4 安全要求 节能和环保要求 95.5 性能要求 105.6 成套要求 106试验方法 10检验规则和技术分级 107.1验收形式 7.2出厂检验. 107.3型式检验. 10 117.4工艺检验 117.5 工业运行检验 127.7技术分级 7.6 自制配套件检验 12 12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28.1标志 128.2包装. 128.3运输和贮存. 129订购与供货 139.1 订购 9.2用户的特殊要求 139.3供货依据 139.4质量保证
前言
GB/T10067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基本技术条件》分为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通用部分:第2部分:电弧加热装置;第21部分:大型交流电弧炉; 第3部分:感应电热装置;第31部分:中频无心感应炉;第32部分:电压型变频多台中频无心感应炉成套装置;第34部分:品体管式高频感应加热装置: 第33部分:工频无心感应熔铜炉;-第35部分:中频真空感应熔炼炉;第4部分:间接电阻炉;第41部分:网带式电阻加热机组;第42部分:推送式电阻加热机组; 第43部分:强迫对流井式电阻炉;第44部分:箱式电阻炉:第45部分:真空火炉;第46部分:罩式电阻炉:第47部分:真空热处理和针焊炉; 第48部分:台车式电阻护:第49部分:自然对流井式电阻炉:第410部分:单晶炉;第411部分:电热浴炉:一第412部分:箱式辩火炉; 第413部分:实验用电阻炉;第414部分:工业宝石炉;第415部分:铝材退火炉;第416部分:多晶硅铸锭炉;-第5部分:高频介质加热设备; -第8部分:电渣重熔炉.
本部分为GB/T10067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T10067.1-2005《电热装置基本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部分》,与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10067.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了适用范围,由原电热装置扩大至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并增加了与电磁处理装置有关内容(见第1章,2005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主要参数条款及其表述(见4.3,2005年版的4.1); 增加了对产品分类及原则(见4.1 2005年版的4.1);
剩除了5.1中的“安全要求”和“节能和环保要求"的相关表述(见5.1,2005年版的5.1);增加了“安全要求”相关内容(见5.3,2005年版的5.1);增加了“节能和环保要求"相关内容(见5.4.2005年版的5.1):增加了“设备主电路”的要求(见5.1.8,2005年版的5.1); 增加了“装置的操作和控制系统”要求(见5.1.9,2005年版的5.1);--增加了"对水温和水压监测以及对超温和欠压的安全联锁报警的要求”(见5.1.4.5,2005年版的5.1.3.4) ;在机械结构中,增加了“一般要求”(见5.1.5.1,2005年版的5.1.6);一在“制造要求”中,增加了“炉衬的砌筑”(见5.2.7,2005年版的5.2).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电热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西安电炉研究限公司、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天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普(江山)电炉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中冶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葛华山、吴靖、朱兴发、卢子忧、李琨、余维江、林新培、李亚逸、赵立文、许昭君、杨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
*GB/T 10067.11988 GB/T 10067.12005.
引言
GB/T10067由本部分和按不同电加热方式分类的各大类电热装置和电磁处理装置的专用部分组成.
特点,分别对本部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 各大类电热装置和电磁处理装置的专用部分根据本部分制定.在专用部分中可针对各大类装置的
各小类或系列电热装置和电磁处理装置的产品标准可根据相应的专用部分制定成推荐性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没有专用部分时,根据本部分制定.在这些产品标准中可针对各小类或系列的特点,对本部分或相应的专用部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
时,可根据相应的专用部分制定:无专用部分时,根据本部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通常涉及具体的品种 电热装置和电磁处理装置的企业产品标准根据相应的小类或系列产品标准制定:无这些产品标准和规格,制定时允许对本部分、专用部分或者小类或系列产品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做必要的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