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BC145-2026
城市轨道交通低空无人机飞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low-altitude unmanned aerialvehicle flightmanagementinurbanrailtransit
广西物品编码与标准化促进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4.1划分原则4.2划分方法4.3空域类型4.4责任单位4.5空域动态调整
5.1轨道交通禁飞区5.轨道交通限飞区5.3轨道交通适飞区
6无人机设备管理,
6.1无人机性能要求. 6.2登记、注销与变更
7飞行管理要求
7.1飞行作业单位要求,7.2人员要求7.3飞行管理
8.1飞行监控与风险预警8.2碰撞规避与安全防护8.3数据安全管理8.4安全保险要求8.5安全责任与标识管理
9应急处置
9.1应急处置原则9.2应急响应流程9.3应急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西物品编码与标准化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交控航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商晖、朱国琦、阳婷、彭杏、唐玉平、吴耀巧、唐继微、农凯、顾浪腾、何君、李皓、陆小芳、肖博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庭三、李军、肖琼、石卫师、林涛、陆启进、刘超、李正杰、黄葆、杨霞、周皙、王泽武、韦译琳、雷世创、黄焕隆、石晓雯、陈美萍、覃圣恩、刘文龙、谭宏慧、孔繁鑫、黄文玲、邓清云、陆文、伍进、吴忆靠、冯建安、王浩克、邹翔、周万东、龙群壮、覃乙峰、苏海亮、潘胜 春.
本标准为广西物品编码与标准化促进会,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广西物品编码与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网及内部网络等. 标准化促进会的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复制、再版或使用本标准及其章节,包括电子版、
城市轨道交通低空无人机飞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低空无人机飞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轨道交通低空无人机飞行的空域划分与飞行限制、无人机设备、无人机飞行以及安全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附属设施周边真实高度120m及以下低空域范围内使用轻型、小型无人机(不含航模)飞行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开展的线路巡检、工程测绘、故障排查、应急抢修、物流运输等专项作业的管理.
坍場等突发事件开展的紧急救援飞行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军用无人机、警用无人机、海关编私无人机飞行活动,以及因地震、洪水、火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I38909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
GB4259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文件.
3. 1
城市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以服务通勤为主要目标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系统和车站、车辆段、停车场、轨道线路等附属设施.
低空无人机low-altitude unmanned aerialvehicle(low-altitude UAV)具备自主飞行或遥控飞行能力,自备动力系统,在地表以上真实高度120m及以下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轨道交通禁飞区railtransitno-flyzone
侧一定范围、车站出入口上方特定区城、车辆段核心区域等.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禁止无人机飞行的特定空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线路两
3.4
轨道交通限飞区railtransitrestricted-flyzone
在城市轨道交通低空城中,对无人机飞行高度、时段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空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核心区城、换乘枢纽周边等空城.
3.5
轨道交通适飞区rai1transitpermitted-fly zone
除轨道交通禁飞区、轨道交通限飞区外,经审批或报备后可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空城.
轨通交通运营单位railtransitoperator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对管辖范围内低空城无人机飞行活动实施安全管理的单位或组织.
T/GBC 145-2026
3. 7
真实高度truealtitude
3.8
电子国栏系统geofencesystem
在地理范围中以电子信息模型划定虚拟边界,用于防止无人机飞入特定区域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4空域划分
4.1划分原则
4.1.1遵循安全优先、分类管控、协同利用、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类型、周边环境、运营特点、安全需求、进行空域划分.
4.1.2空域划分应与城市低空交通管理规划相衔接,兼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明确各空域的边界、范围及管控要求.
4.1.3轨道交通禁飞区、轨道交通限飞区的划定应设置明显的空域标识,应同步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及当地低空交通管理平台.
4.2划分方法
不同空域范围,垂直方向按真实高度划分为不同飞行层次. 采用水于分区与垂直分层相结合的方法,水平方向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红线边界为基准划定
4.3空域类型
空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设施保护需求、飞行活动必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划分为轨道交通禁飞区、轨道交通限飞区、轨道交通适飞区,各类空域实行差异化管控,明确飞行权限、禁止及限制事项,
4.4责任单位
交通适飞区的具体范围及边界坐标. 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确定轨道交通低空无人机飞行空城的轨道交通禁飞区、轨道交通限飞区、轨道
4.5空域动态调整
4.5.1计划性调整
因施工维护、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空域管控范围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提前24h通过官方渠道及低空交通管理平台发布公告,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4.5.2应急性调整
因奕发安全事件需紧急调整空域管控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通过低空运
行管理平台系统自动触发电子围栏系统更新,并同步发布公告.
4.5.3定期评估
等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当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空域划分方案应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延伸、周边环境变化、低空作业需求
5飞行限制
5.1轨道交通禁飞区
5.1.1范围
5.1.1.1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线路:水平边界为轨道线路中心线左右侧≤10m,垂直边界为地表真实高度≤120m范围内空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