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行业标准
JS/T 302-2026
Configuration andoperation guide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in public institutions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 24设备配置. N4.1配置要求 24.2建设要求.5运行管理5.1资产管理 55.2充电运营. 55.3日常维护.. 56安全管理.. 66.1安全责任制. 66.2安全监控.. 66.3应急处置 6附录A(资料性) 充电运营服务企业一般要求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简晓荣、王娜、王志刚、范学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翔宇、杜翠、吴伟、张菁、张逸潇、吴君宏、李德智、李康、裴建才、朱一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配置及运行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配置、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的配置及运行.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机构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及运行,包括对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分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9752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4426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电气站设计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8487.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18487.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5部分:用于GB/T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GB/T41568机关事务管理术语GB/T44130.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第5部分:数据传输及安全GB/T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JJG114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试行)JJG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试行)18D705-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electricvehiclecharginginfrastructure
设施等.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配电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以及其他
3.3
电动汽车充电站electricvehiclechargingstation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供配电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组成.
[来源:GB/T50966有修改]
3.4
分散充电设施 dispersal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离散分布的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供配电设备、消防设施等.
[来源:GB/T51313有修改]
3.5
充电运营服务平台chargingoperation service platform
对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业务进行营业服务、调度管理、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运行决策的系统,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4设备配置
4.1配置要求
4.1.1设备选型及配建要求
数量.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的25%,其中,直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20%-40%, 公共机构宜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电网、道路交通等条件,有序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类型及交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60%-80%.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可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地区整体发展规划有序衔接.公共机构可根据内部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情况分批建成投运,对远期需求预留建设条件.
4.1.2电动汽车充电站配置要求
充电站需预留需求响应接口,支持接收电网调度指令,响应时间≤30秒:宜开放API接口,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跨站负荷调度.电动汽车充电站设备配置应包含:
(1)充电设备
1)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