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1038-2009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pdf

机加工,焊接,焊缝,船用,金属材料,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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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1038-2009 代替GB/T110382000

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焊接技术条件

Welding specification for pressure parts of marine auxiliary boilerand pressure vessel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1038一2000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T1103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本标准名称改为《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一增加并细化了焊接工艺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增加了对焊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增加了对于不能在炉内热处理的大型工件的热处理要求: 提高了受压部件的角焊缝与对接主焊缝边缘间的距离要求:增加了焊接试板及试样力学性能试验中焊制试件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良、魏华兴、邱玉东、张永刚、车锐、王波、钟崇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038-1989、GB/T 11038-2000.

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焊接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焊缝检查、焊后热处理和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介质为水及饱和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不大于6.4MPa,介质为水或空气的压力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226-1991,neqISO4969:1980) 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eqvISO6892:1998)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229-2007,1SO148-1:2006,MOD)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eqvISO7438:1985)ISO 9692-1: 2003 MOD) GB/T985.1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2008,GB/T 985.2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2008 ISO 9692-2:1998,MOD)GB/T3323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JB/T4730.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1998-12-3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焊工资格和标记

3.1.1.1凡从事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应按相应船级社焊工资格考试规定取得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担任与其合格类别相应的焊接工作.

3.1.1.2施焊后,焊工应在主焊缝附近打上低应力焊工钢印标记,并在焊接记录卡上注明施焊结点和钢印号码.

3.1.2焊接材料

3.1.2.1焊接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焊接用气体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且有 合格证书.

3.1.2.2焊接用焊条、焊丝应经过船级社认可,并且有合格证书.

3.1.2.3受压元件等焊接应选用低氢或超低氢材料,使用前按要求烘干.

3.1.2.4对于未经船级社认可的焊材,可按相应船级社规定进行复试,合格后才能用于生产,

3.1.3.1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严禁施焊:

a)手工焊时风速大于10m/s.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2m/s;b)相对湿度大于90%:c)下雨、下雪时室外作业.

3.1.3.2当焊件温度低于0C时,应按相应船级社有关规定预热后才能施焊.

3.1.4焊接设备

焊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b)能保证达到所要求的焊接质量,且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和有适当的设施来测量电流和电压, a)安置在遮蔽处,且可靠接地;电流表、电压表应在有效周检期内.

3.1.5焊缝设计

3.1.5.1锅炉及压力容器壳体上的主要焊缝均应采用对接焊.

3.1.5.2若壳体与管板采用T型接头对接焊缝,应满足下列条件:

a)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b)煤缝坡口应开在管板上;c)T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厚度,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位均应封焊,不应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氯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3.1.5.3锅炉及压力容器上的短管、法兰和座板等,一般采用双面连续的角焊缝.

3.1.5.4应避免两条以上的焊缝相交于一处,对接焊缝不可在尖锐的角度下相交,主焊缝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00mm.受压部件的角焊键与对接主焊缝边缘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25mm.

3.1.5.5非受压部件的焊缝应不穿过主焊缝或接管煤缝.非受压部件焊缝的边缘与主焊缝或接头焊缝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受压部件板厚的2倍或40mm(取较小值),如果不能时,则应穿过主焊缝 并对称布置,且不可在靠近主焊缝或管接头焊缝区域停止.

3.1.5.6应避免在焊缝或靠近焊缝处开孔,当焊缝中心线到开孔边缘的距离小于60mm或4倍开孔板厚度(取最大值)时,开孔应穿过焊缝,使焊缝中心线与开孔的中心线尽可能重合.此时,焊缝开孔处的两侧均应作无损检测,每侧检测的长度至少应为60mm或4倍开孔板厚度(取最大值),且需进行热处理.

一连续圆,见图1.厚板的焊缝边缘应机加工削斜,削斜长度应不少于板厚差的2倍.

图1

3.1.5.8扁球形或椭球形封头和壳体壳板的对接,当封头和壳体沿整个圆周的厚度差均相同时,则较等,见图2.厚板经前斜的末端和煤缝坡口之间可留有平直部分,但也可以将焊缝坡口作为削斜长度 厚的板应机加工削斜,前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使封头和壳体在圆周接缝处的厚度相的一部分.在环焊缝处的板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相同直径和材料的无缝壳体或焊接壳体所要求的厚度.

2

图2

3.1.5.9半球形封头与较厚的壳体对接焊时,壳体部分应削斜过渡至封头,并使壳体的削斜部分和焊缝成为半球形封头的一个环段,见图3.如果半球形封头留有直边与壳体对接焊时,则直边部分的厚度 应不小于无缝壳体或焊接壳体所要求的厚度.

E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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