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1101-2020代替GB/T11101-2009
硬质合金圆棒毛坯
Cemented carbide blanksfor roundrods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1101-2009(硬质合金圆棒毛坯》.本标准与GB/T1110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6) 适用范围中剩除了“印刷电路板微钻”(见2009年版的第1章);"型号表示规则“修改为"标记示例”(见3.1.2,2009年版的3.2);
明确物理力学性能、组织结构要求(见3.3,2009年版的3.4):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注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吴爱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涛、邹建平、陈成艺、樊智锐、李云龙、江元祥、廖军、刘铁梅、张越、阳立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1101-1989GB/T 11101-2009
硬质合金圆棒毛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硬质合金圆棒毛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工具、冲压工具和耐磨测量工具等用的硬质合金圆棒毛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43硬质合金制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5242硬质合金制品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3要求
3.1示意图及标记示例
3.1.1产品示意图
产品示意图见图1.
说明:
D--圆棒直径. L 圆裤长度;
图1产品示意图
3.1.2标记示例
直径为 3.5mm-长度为 38 5mm的产品表示为 B 3.5×38.5.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GB/T 11101-2020
3.3物理力学性能、组织结构
3.3.1产品的洛氏硬度、横向断裂强度、孔隙度、非化合碳、相以及宏观孔洞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洛氏硬度 HRA 横向新裂强度” N/mm² 孔度 非化合碳 相 宏观孔润(>25pm) 个/cm²>86.5 >1 800 <A02B00 C00 0 0横向断裂强度采用C试样. 3.3.2需方对产品的其他物理力学性能或组织结构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尺寸及外形 3.4.1产品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单位为毫米 直径 直径允许偏差0 5≤<D<2.0 0 10~0 202. 0≤D<3 0 0.15~0 303.0≤D≤12.0 0.30~0 6012 0<D≤20.0 0 30~0.7020 0<D≤42 0 0.30~0.80 3.4.2产品的长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为毫米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1 0<L≤200 0 0~1 0200 0~L ≤350 0 0~5 0350 0<L ≤660.0 0~10.0 3.4.3产品的直线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单位为毫米 直线度直径 1 0<L ≤100 0 100 0<L≤200 0 200 0<L≤350 0 350 0<L ≤660 00 5≤D<3 0 ≤0.30 ≤0.40 ≤0.45 ≤1.23.0≤D≤42.0 ≤0.20 ≤0.30 ≤0.40 ≤0.8 3.4.4产品的圆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单位为毫米 直径 圆度0 5≤D≤12 0 ≤0 1512.0<D≤20 0 ≤0.2020 0<D≤42.0 ≤0 30 3.5外观质量 3.5.1产品表面不准许有起皮、鼓泡、砂眼、分层、裂纹、粘料等缺陷.3.5.2产品允许的掉边或掉角的长度、宽度、深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单位为毫米 直径 掉边或掉角的长度,宽度允许值 掉边或掉角的深度允许值0 5≤D≤12.0 ≤1 00 0 3012 0<D≤20 0 ≤2.00 ≤0 5020 0~<D≤42 0 ≤3 00 ≤0.60 4试验方法 4.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5242的规定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2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组织结构的检验按GB/T5242的规定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产品的尺寸及外形的检验按GB/T5242的规定进行.4.4产品的外观质量的检验按GB/T5242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在需方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化学成分、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