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划资源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质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审批应依据经批复的详细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等.
第四条规划审批应遵循法定程序、要件和办理时限.符合本市简易、容缺、告知承诺或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应简化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派驻分局具体承担辖区内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审批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首次申报提交的材料,其后在各规划审批
环节中无变化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或电子证照库等共享调用的材料,无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手续.用地规划手续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包括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审批等.公开出让用地在进行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办理相应的用地规划手续.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第八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规划资源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用地预审,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建设的,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按规定需要由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或无需办
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并作为后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其中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不出具规划条件.
使用自有土地进行改建、扩建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其中涉及相关用地批准事项的,还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并统筹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和兼容性要求.
房屋建筑项目应出具全要素规划条件,将建筑与市政规划管理内容一次性全面告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文本及附图,附图一般包括建筑规划条件图、现状管线图、规划管线图以及城市设计图则等.
规划条件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前是否需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组织专家
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以及公示要求等.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向规划资源部门一并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土地勘测定界,以勘测定界成果统一用地红线和面积.后续环节用地红线未发生调整的,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后,应向规划资源部门审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划拨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出让.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应向规划资源部门一并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
土地出让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出让合同等一并移交给土地受让人,受让人可以直接用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无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