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448-2010木工机床 型号编制方法.pdf

代号,型号,木工,机床,顺序号,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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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448-2010代替GB/T12448-1990

木工机床 型号编制方法

Woodworking machines-Programming method for the typ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1范围 前言2型号划分原则3通用木工机床型号3.1型号的表示方法3.2木工机床的分类及其代号 3.3木工机床的特性代号3.47 木工机床的组、系代号及主参数3.5 第二主参数的表示方法3.6 本工机床重大改进的顺序号3.8通用木工机床型号示例 3.7同一型号木工机床的变型代号4专用木工机床编号4.1 专用木工机床编号方法 34.2设计单位代号 专用木工机床的组代号4.4专用木工机床的设计顺序号 4.35木工组合机床及其流水线编号5.1编号方法5.2设计单位的代号 5.3分类代号及设计顺序号6木工机床名称及类、组、系划分6.1木工锯机类MJ6.2 木工创床类 MB6 4 6. 3 木工铣床类MX 木工钻床类MZ“ 116.5 木工样槽机类MS. 136. 6 木工车床类MC 156.7 木工联合机(多用机床)类ML 木工磨光机类MM 186.8 6.9 木工接合、组装和涂布机类MH 20 226.10 木工辅机类MF 246.11木工手提机类MT 276.12木工多工序机床类MD 6.13其他木工机床类MQ 31 29附录A(资料性附录)有关术语 34

前言

本标准与GB/T12448-1990相比有如下差异: 本标准是对GB/T12448-1990木工机床型号编制方法》的修订.增加了前言:在表2中增加了“加工中心”一栏;一第6章中补充了部分机床的型号编制方法.本标准代替GB/T12448-1990.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山东工友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江苏江佳机械有限公司、威海齐全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崇诚、宋志敏、朱典想、朱志林、刘新本.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24481990.

木工机床型号编制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床的类、组、系的划分及其型号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木工机床.

2型号划分原则

2.1木工机床按其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特点及使用范围划分为类.2.2在同一类木工机床中,其结构性能及使用范围基本相同的机床,即为同一组.特点基本相同,而且基本结构及布局型式相同的机床,即为同一系.2.4本工机床型号是机床产品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型号中有固定含义的汉语拼音字母,如类代号及通用特性代号及有固定含义的结构特性代号,按其相应的汉字字意读音.没有固定含义的汉语拼音字母,如无固定含义的结构特性代号及重大改进顺序号,则按汉语拼音字母的名称读音.

3通用木工机床型号

3.1型号的表示方法

注1:有"”符号者为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注2:有"()的为代号或数字,当无内容时,则不表示:若有内容时,不带括号. 注3:有“△"符号者,为阿拉伯数字.

3.2木工机床的分类及其代号

木工机床分13类,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如表1.

表1

类别 木工 T 木工 木工 木工 木工 木工 木工 本工接 合组装 木工 木工 多工 木工 其他 木工锯机 创床 床 钻床 机 车床 磨光机 联合机 和涂布机 辅机 手提机 序机床 机床代号 MJ MB MX MZ MS MC MM ML MH MF MT MD MQ读音 木锯 本创 木號 木钻 木车 木磨 木联 木合 木辅 本提 木多 木其

3.3木工机床的特性代号

木工机床的特性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位于类代号之后.

3.3.1通用特性代号

当某种类型木工机床,除有普通型式外,还有下列某种通用特性时,则通用特性在类代号之后予以表示.若此类型木工机床仅有某种通用特性而无普通型式者,则通用特性不予表示,一般在一个型号中只表示最主要的一个通用特性(少数特殊情况,可以表示两个),通用特性代号在各类木工机床型号中表示的意义相同,本工机床的通用特性代号如表2.

注:自动机床和半自动机床的术语参见附录A

表2

通用特性 自动 数控 加工中心(自动换刀) 数量 仿形 万能 简式代号 B K H X F W J读音 自 半 控 换 显 仿 万 简

3.3.2结构特性代号

为了区分主参数相同而结构不同的木工机床,在型号中加结构特性代号予以区分.结构特性代号面用"D”表示.当通用特性代号与结构特性代号的汉语排音出现相同时,结构特性代号用带括号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例如左式木工带锯机,左式用"(z)"表示.在型号中结构特性代号应排在通用特性代号之后.

3.4木工机床的组、系代号及主参数

3.4.1木工机床的组、系代号

每类木工机床分为九个组,每个组又划分为十个系,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类代号或特性代号之后.

3.4.2主参数的表示方法

型号中的主参数用折算值表示,位于组、系代号之后.当折算数值大于1时,则取整数,前面不加"o”.机床的组、系的划分及主参数折算系数,见第6章中本工机床名称及类、组、系划分.

3.4.3通用木工机床的设计顺序号

中起始,当设计顺序号少于两位时,则在设计顺序号之前一律加"0”

3.5第二主参数的表示方法

3.5.1以长度单位表示的第二主参数

当本工机床的最大工件长度,工作台面长度,裁边长度等以长度单位表示的第二主参数的变化,将读作“乘”.凡属于长度(包括跨距、行程)的,则采用"1/100"折算系数;凡属宽度、深度、齿距的则采用 引起机床的结构、性能发生较大变化时,为了区分,可以将第二主参数列于主参数之后,并用”×”分开,“1/10"的折算系数:属于工件厚度,则以实际的数值列人型号.

3.5.2当需要以轴数(或联数)作为第二主参数列人型号时,其表示方法与长度单位表示的第二主参数相同,并以实际的数值列入型号.

3.6木工机床重大改进的顺序号

当木工机床的性能及结构布局有重大改进,并按新产品重新试制和鉴定时,才在原型号之后按A、B、C等字母的顺序选用(但"1"及"O"两个字母不允许选用),以区别原型号,重大改进后的产品应代替原来的产品,是一种取代关系,两者不应长期并存,凡属局部改进,或增减某些附件,增减测量装置及改变装夹工件方法等,均不属于重大改进.

3.7同一型号木工机床的变型代号

某类用途的通用木工机床,需要根据不同的加工对象,在基本型号的基础上,仅改变木工机床的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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