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503-2008代替GB/T 14503-1993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和命名原则
General principle of nomenclatureand classification of radioisotope product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4503-1993(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和命名原则》
本标准与GB/T14503-1993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增加了前言和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对条目等作了一些编辑性修改.术语和定义;将术语"放射性药品"修改为“放射性药物”,并修改其定义;修改了术语"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和”放射性标准物质”的定义:删除术语“模拟标准源”一增加4.1"概述”,将原标准第3章悬置段修改后纳人:原标准3.1"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增加 的术语及定义.子项分类“放射性单质”、“放射性氧化物”、“放射性无机酸”、“放射性无机碱”和”放射性无机准3.4"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增加子项分类“放免分析类”、免放分析类”和“放射分析类”;在描述.增加5.1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名称的构成”,将原标准4.1内容纳入;增加5.2标题“基本名称的命名原则”,将原标准4.2.1、4.2.2、4.2.3、4.3、4.4内容修改后纳入;增加5.3标题“前一原标准5.3.1的表述修改为"应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修改原标准5.3.3放射 后缓词的命名原则”将原标准4.5内容纳人,性核素发生器命名的方法;修改原标准5.5.4中对中子源的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久伟、胡膜、罗志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4503-1993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和命名原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命名的一般原则、命名的具体规定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分类和命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960.4核科学技术术语放射性核素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放射性核素radionuclide
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3.2 放射性同位素radioisotope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本标准内特指半衰期足以供实际使用的放射性核素.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radioisotope Product
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产品.
放射源radioactive source拟用作致电离辐射源的任何量的放射性物质.
3.5放射性药物radiopharmaceuticals用于诊断、治疗或医学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3. 6 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radio-inorganic chemical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无机化学制品.
3.7放射性有机标记化合物radio-labelled organic pound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机化合物和生化制品.
放射性标准物质radioactive reference material
以放射性为其特性量值的标准物质.
GB/T 14503-2008
3.9放射性核素发生器radionuclide generator
可以从较长半衰期核素(母体)分离出由它衰变而产生的较短半衰期核素(子体)的一种装置.
3. 10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radioimmunoassaykit
由体外测定生物体内微量的生物活性等物质所需的放射性标记化合物和配套试剂组成的试剂盒.
4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分类
4.1概述
按照产品特性,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分为七大类,包括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放射性有机标记化合物、放射性药物、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放射源、放射性标准物质以及其他类.
4.2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
a)放射性单质;b)放射性氧化物;c)放射性无机酸:e)放射性无机盐. d)放射性无机碱:
4.3放射性有机标记化合物
a)氯标记化合物;c)放射性磷标记化合物; b)放射性碳标记化合物;d)放射性硫标记化合物;e)放射性碘标记化合物:f)其他.
4.4放射性药物
放射性药物分为:a)反应堆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制成的药物:b)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制成的药物;c)放射性核素发生器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制成的药物及其配套药盒.
4.5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分为:a)放免分析类;b)免放分析类;c)放射分析类.
4.6放射源
放射源分为:
a)a源;(q c)Y源(包括X射线源和韧致辐射源);d)中子源;e)复合源:
f)放射性同位素能源;g)靶.
注:靶是指供加速器用的氟源或筑源,以及源靶组合装置中用的靶.
4.7放射性标准物质
放射性标准物质分为:a)固体标准源;b)标准溶液;c)标准气体: d)标准样品.
4.8其他类
除以上六类之外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产品.
5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命名的一般原则
5.1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名称的构成
5.2基本名称的命名原则
5.2.1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名称,采用在放射性元素的中文名后加质量数和同质异能态符号来表示, 如银 113m.5.2.2放射性同位素的符号,采用在元素符号的左上角依次标上质量数和同质异能态的符号来表示, In.5.2.4当基本名称元长、使用不便时,宜采用国内外行业公认的习惯名称作为基本名称. 为放射性同位素符号.5.2.5除非已普遍为人所承认和理解,不应使用含意不清或容易误解的基本名称.
5.3前后缓词的命名原则
基本名称前后可缓以表明用途的字词和表明物理形态的字词,如医用氙133气、测井用银131微球.
6各类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命名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6.1放射性无机化学制品
6.1.1采用《无机化学命名原则》确定基本名称. 6.1.2放射性同位素名称后应缓以带方括号的放射性同位素符号.6.1.3放射性同位素符号后应缓以物理状态专用名词,但固态一般省略,如碘[1化钠溶液.6.1.4如果需要注出有无载体,用圆括号括出放在名称最后.
6.2放射性有机标记化合物
6.2.1采用《有机化学命名原则》确定基本名称. 6.2.2将带方括号放射性同位素符号放于所取代的基团(官能团)前,并按命名原则的规定定位.如位置不明确的可不注明.如果用俗名则同位素符号放在名称最前部,如[1-C]溴乙酸、["I]T.示,如[U-H]苯,每个苯上的氣量不必相同.6.2.4放射性标记化合物中的某种原子全部被一种放射性核素所取代,但各位置取代程度不必相同, 称为全标记,用G表示,如[G-H]次黄嘌呤,每个次黄螺呤上的氣量不必相同.6.2.5如果标记位置只是名义上的,称为名义标记,用(n)表示,如[6.6'(n)-"H]燕糖(产品中的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