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618-2012代替GB/T14618-1993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 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要求
Frequency sharing criteria between line-of-sight radio-rela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3术语和定义 2规范性引用文件4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GHz~10GHz频率4.1微波接力系统-地面微波站4.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4.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一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5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0GHz~15GHz频率5.1微波接力系统--地面微波站5.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一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 5.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一地球站6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5GHz~40GHz频率6.1微波接力系统-地面微波站6.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地球站6.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附录A(资料性附录)大气折射效应附录B(资料性附录)对地静止卫星仰角和方位角的计算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角度的计算 8附录D(资料性附录) 角度调制载波平均4kHz最大功率密度的计算 10附录E(资料性附录)地球站水平辐射功率的计算 17附录F(资料性附录)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的计算 18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要求),本标准与GB/T14618-199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代替GB/T14618-1993(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
修改”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1范围”(见第1章,1993年版的第1章);修改"2引用标准"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并修改相应文字描述和增加本标准中已引用的规范一修改”3定义”为”3术语和定义”,并根据本标准最新修订增删相应内容(见第3章,1993年版 性引用文件名称(见第2章,1993年版的第2章);集参考ITU-RSF.765-1(2002)最新建议修改附录A"大气折射效应”的内容及图(见附录A,1993年版的附录A):参考ITU-RSF.358-5(1995)最新建议修改4.3.1功率通量密度中表1的内容(见4.3,1993 年版的4.3.1);修改附录A~附录F"补充件"为"资料性附录”,可作为对正文的延伸阅读内容(见附录A~附录F,1993年版的附录A~附录F);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 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GHz~40GHz范围内,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以下简称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频率时站址与频率的选择、功率限值、最小仰角和功率通量密度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接力系统,不适用于超视距无线电接力通信系统和具有高灵敏度接收机的对流层散射通信系统,本标准不包括卫星广播业务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用赖率的情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15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13616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T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36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line-of-sightradio-relay munications systems采用视距传播属于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3. 2
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space radio munications systems
信系统.
在地球表面每单位面积内单位带宽所通过的功率.
4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GHz~10GHz频率
4.1微波接力系统地面微波站
4.1.1站址与频率的选择
4.1.1.1对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面微波站,在选择其站址和频 率时,应相互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确保相互之间的干扰程度满足GB13615和GB13616.4.1.1.2如果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35dBW,选择新站站址时,应尽可能使发射天线的最大辐
GB/T 14618-2012
射方向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至少2"(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站天线主波束偏离角不应小于5"(参见附录C).
4.1.1.3为避免地面微波站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额带内工作的地球站之间构成直视途径,地面微波
4.1.2功率限值
4.1.2.1地面微波站由发信机传送到天线馈源端口的功率不应超过十13dBW.
4.1.2.2地面微波站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5dBW.
4.1.2.3选择新站站址时,如果不能实行4.1.1.2的规定,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
47 AP ||≤0. 5° 478(80. 5°) AHP 0.5°1. 5*
3为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角度()(参见附录B、附录C).
4.1.2.4在现有线路上建立新的微波接力系统时,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4.1.2.3的规定.
4.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
4.2.1站址与频率的选择
对与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球站,在选择其站址和频率时,应相互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确保相互之间干扰程度满足GB13615和GB13616.
4.2.2功率限值
4.2.2.1卫星地球站在任一4kHz频带内(参见附录D),向水平面任一方向发送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40 dBW e≤0°403e MSP 0°5°
其中:是从地球站天线的辐射中心看过去的水平仰角,用度数表示,高于水平面时为正,低于水平面时为负(有关延伸阅读可参见附录E).
4.2.2.2在允许条件下,可以在4.2.2.1所规定的限值上增加10dB以内,但是,当所形成的协调区伸展到其他国家的领土时此项增加应征得该国主管部门的同意.
4.2.2.3作为4.2.2.1的一个例外,用于深空研究业务的地球站在任一4kHz带宽内,向水平面任一方向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十55dBW.
4.2.3最小仰角
4.2.3.1在我国全部国土范围内,允许的最低工作仰角为5°.
4.2.3.2作为4.2.3.1的一个例外,地球站天线仰角低于10的深空研究业务,不应用于发送,单收地球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