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320-2001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
Evaluationguides of theenergy conservationproducts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本标准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技术依据.
GB/T15320-1994首次发布于1994年12月,是根据当时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地方节能产品认证或评定工作的需要及经验制定的.本次修订后的版本与GB/T15320-1994的主要技术差异有:
回
2)增加了节能产品评价的基本原则和附录A(提示的附录);
3)取消了用户评价、评分制及评分表的要求等规定:
4)补充了对节能产品性能、安全和环保以及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3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源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上海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爱仙、辛定国、李铁男、谢仲华、陶树基、陈津迪、周良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
Evaluation guides of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分类、评价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节能产品的评价和认证、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产品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s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能效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
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3分类
3.1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或完成服务的节能产品.3.2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运用该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3.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条件下,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节能产品.
4评价原则与方法
4.1节能产品评价的基本原则4.1.2节能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效益,其投人产出比应大于1.4.2节能产品的评价指标4.2.1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 4.2.1.1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是评价产品能源性能的指标,按照用能产品类型和用能过程的理化特性确定.4.2.1.2节能评价值是评价节能产品能效水平的最低能效限值或能耗水平的最高能耗限值,其确定原则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2.1.3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和节能评价值,在各产品的能效标准中予以规定. 4.2.2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是评价节能产品经济性的指标,是指用户用节能经济效益回收购买节能产品
多支付的费用所需的时间,用年表示.其计算公式如式(1):
*(1)
式中:α一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年:
K一使用节能产品用户增加的投资额,元;
M-产品的年节能经济效益,元/年.
节能经济效益的计算应扣除产品寿命期内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4.2.3其他评价指标
在重点评价用能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及经济性的同时,应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指标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评价,
4.3节能产品的综合评价
4.3.1节能产品的各评价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节能产品的重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相应规定.
附录A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样式)及说明
(提示的附录)
A1标志图案
图A1
A2图案尺寸
注;α为大于10 mm的整数尺寸
图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