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化
Erbium ox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GB/T15678-1995(氧化饵》.
本标准与GB/T15678-1995相比,主要有如下的变动:
根据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规定,采用数字牌号表示方法:一删除了ErO/REO含量不小于95%的牌号:一对ErO/REO含量不小于99.99%牌号的稀土杂质考核个数作了调整;对非稀土杂质含量的考核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燕华、邓汉芹、谢建伟、姚南红、俞志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8-1995
氧 化 饵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法制得的,主要供作磁性材料、玻璃、金属和电子工业等用的氧化饵.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2690(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GB/T18115.11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饵中、钟、错、钦、、铺、轧、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试、镇、钛、锰、德、鲁和钇量的测定
3要求
3.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121040 121035 121030 121025121020REO.不小于 99 66 66 66 99Er:O/REO,不小于 66°66 99 95 99 9 99 5 99Dy;O 0 000 5Ho O 0 001 5稀土杂质/ TmO Yh O 0 002 合量为 合量为 合量为 合量为化学成分 REO Lu O 0 002 0 001 0 05 0.10 0 5 1 0(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 Y-O 0 002不大于 其他合量 0 001Fe;O 0 000 5 0 001 0 001 0 002 0 005非稀土 SiO: 0 003 0 005 0 005 0 01 0 02杂质 CaO 0 001 0 005 0 01 0 02 0 02CuO 0 001 0 001
表1(续)
杂质含量 非稀土 PbO 0 001 0 001化学成分 不大于 杂质 NiO 0 001 0 001(质量分数)/% 灼减,不大于 CI 0 02 0 02 0 03 0 03 0 051 0 1.0 1 0 1 0 1 0
3.2外观
3.2.1本产品为涉红色粉末,颜色随纯度不同略有变化.3.2.2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4.2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11的规定进行.4.3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4.4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5产品外观用日视检查.
5检测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规定进行.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人清洁的塑料瓶(袋)中 并封口.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整数 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检,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2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和包装
6.1.1每箱(桶)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并封口,每袋(瓶)净重分别为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钙塑箱(本箱、铁桶)中,每箱(桶)净重分别为25kg、50kg.如需方对产品包装有其他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牌号:c)批号:d)净重和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本标准编号:g)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