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8-2003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On-sit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implementing proced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768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分为以下10个部分:
一GB/T17680.1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一GB/T17680.3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GB/T17680.4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一GB/T17680.6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内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GB/T17680.5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GB/T17680.7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一GB/T17680.8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分析准则. GB/T17680.1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
本部分是GB/T17680的第8部分,是根据我国现行核应急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国核电厂应急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参考美国的有关国家标准,在核行业标准EJ/T880-1994《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与程序准则》基础上制定面成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EJ/880-1994废止.
本部分与核行业标准EJ/T880-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对多堆厂址的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编制的特殊要求及相关内容:一引人了某些新的核应急概念或术语,如:通用干预水平、通用行动水平、操作干预水平等:一将原行业标准各单列为一章的培训、演习和计划修改三章合并为一章: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将执行程序划分为两大类: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准备支持程序.
本部分由国家核应急办和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核学会.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陈竹舟、白光.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1范围
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陆地固定式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可参照采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7680的本部分.
2.1
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称为紧急状态.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 2
应急计划emergency plan
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它全面描述了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必须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补充.
2. 3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 4场外off-site场区以外的区域.
2.5
营运单位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响应的区域内.
2.6
应急设施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设施,它们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它包括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场所及其中的应急响应系统和设备.
注:场内应急响应设施一般包括:控制室、备用控制点、技术支持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通讯设施、应急监测与评价设施、医学教护设施,以及公众信息中心等.
2. 7
应急状态分级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应急状态级别的划分,我国将核电厂应急状态划分为下列四种等级:
员进入待命状态,场外某些应急组织可能得到通知. 应急待命(emergency standby):出现可能危及工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外部事件.工厂有关人
厂房应急(plantemergency):辐射后果仅限于工厂部分区域,按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厂内人员行动,场外有关应急组织得到通知.
场区应急(site emergency):辐射后果限于场区内.场区人员行动,场外应急组织得到通知,某些场外应急组织也可能行动.
场外应急(off-site emergency):辐射后果已超越场区边界.场内场外人员行动,需实施总体应急计划.
2.8
纠正行动corrective actions
为终止或缓解应急状态的后果,在导致应急的出事点或其附近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例如堆芯损坏缓解控制、紧急检修、灭火、厂房内水淹处理以及抗风灾、地震灾害等等.
2.9
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 actionlevel
用作应急状态分级基础的参数或判据,这一般是预先确定的、基于特定厂址和可观测的对应某一应急状态的阅值.
2.10
应急计划区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计划并作好应急准备的区域.我国目前将应急计划区分为两类: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的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针对食入照射途径的食人应急计划区.
2.11
应急防护行动emergencyprotective action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面采取的保护行动.
2. 12
干预水平interventionlevel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用可防止剂量表示的应采取特定防护行动或补教行动的剂量水平,
通用干预水平genericinterventionlevel
国际上推荐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干预水平.
2.14
通用行动水平generic actionlevel
国际上推荐的,在持续性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用于控制食品的通用的干预水平,表示为食物、牛奶、水中的活度浓度.
2. 15
操作干预水平operational interventionlevel
相当于用可防止剂量表示的干预水平的可测量的放射性量,表示为环境或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水平或可测量的剂量率.
3应急计划
3.1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的编制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本部分3.6规定的格式和3.7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应急计划.该计划应着重描述营运单位可能用于应急目的的人员、组织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保障以及应当进行的其他应急准备工作,也应当描述应急状态下将可能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以及和其他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相互协调与支援.
3.2应急计划的表述
核电厂场内的应急计划是营运单位进行应急准备和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文件,应文字精练,重点突
出,内容全面、翔实,有好的可操作性.与应急计划有关的支持性文件、资料等,应尽可能收人到计划或计划的附录之中.
3.3应急计划格式和内容的变动
定的格式和内容作适当变动,但应保证:应急计划已覆盖了本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变动后的书写格 考虑到各核电厂及其周围环境的特点不同,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编制应急计划时,可对3.6和3.7规式和内容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3.4应急计划的修改
为使应急计划不断改进和完善维持其有效性,每2~3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和培训与演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在发生重大事故或国家法规有重大变化时也应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应急 计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3.5多堆厂址的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
多堆厂址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编制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如下事项:
a)事故机组(或电厂)的事故对非事故机组(或电厂)的影响; b)用于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避免应急组织、应急设施设备的重点设置;c)既要坚持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又要求业主履行核安全责任和核应急准备义务,在此原则下建立厂址地区统一的应急组织和统一的应急计划区.
3.6应急计划的格式
应急计划的格式列于表1.
表1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
序号 内 客1 总则2 3 核电厂及其环境概况 应急计划区4 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行动水平5 6 应急组织与职责 与其他应急组织的协调7 应急设施与设备 应急通信报告与通知8 9 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10 11 事故后果评价 应急防护行动12 应急照射控制14 13 医学救护 应急纠正行动15 应急状态终止与恢复16 17 公众信息与沟通 记录19 18 术语 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20 附件
3.7应急计划的内容
3.7.1总则
描述编制应急计划的目的,列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说明应急计划的适用范围.
3.7.2核电厂及其环境概况
描述厂址的地理位置(标出经纬度),给出厂址地理位置图,标出场区边界、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