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240.4-2004
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Fiscal cash register-Part 4:Specification of device with EFT fun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要求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 数据与发票格式附录B(规范性附录) 交易流程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
前言
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目前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机器规范;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则.本部分为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第4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具体组成参见附录C).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立建、张胜利、王浩、杜宁、李伟、刘世英、蒋字、余问是、田小朋、林林、王培元、姚加贤、马继、林英、胡习峰、高健.
税控收款机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1范围
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规定了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设备(以下称金融税控收款机)的通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相关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收款机的设计、生产、测试和验收.
本部分是制定具体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的引用面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8240.1-2003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JR/T0001-2001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编规范 GB18240.2-2003税控收款机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3(2001年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3(2001年版)《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3(2001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
金融税控收款机fiscal cash register with EFT(Electronic Fund Transfer)function 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3. 1
3.2
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票invoice used on fiscalcash register with EFTfunction
容及银行卡交易的内容.发票分为两种形式:定长发票、不定长发票. 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为税控发票的一种.其内容包括GB18240.1规定的发票内
3. 2. 1定长发票length fixed invoice每张发票长度固定的发票.
3. 2. 2
不定长发票lengthunfixed invoice
每张发票长度不固定的发票.
4要求
4.1功能要求
4.1.1总则
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符合GB18240.1-2003.GB18240.2-2003及JR/T0001-2001、《银行卡联
GB/T 18240.4-2004
网联合业务规范)、(2001年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2001年版)和(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3(2001年版)的要求.
在投入使用前金融税控收款机应先进行初始化.
当税控功能或银行卡受理功能发生故障时,金融税控收款机应停止工作.
4.1.2硬件要求
符合GB18240.1-2003的4.4规定的汉字显示要求.
4.1.2.2键盘
符合GB 18240.1-2003的4.2.2和JR/T0001-2001的4.2要求.
符合JR/T0001-2001的4.3要求.
4.1.2.4磁条阅读器
符合JR/T0001-2001的4.4要求.
4.1.2.5打印机
对定长发票采用卷式纸的票据打印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
4.1.2.6实时时钟
符合GB 18240.1-2003的 4.1.4.2要求.
符合GB 18240.1-2003的 4.1.4.1要求.
4.1.2.8发票存储器
符合GB18240.1-2003的4.1.4.1要求.
4.1.2.9银行卡数据存储器
符合JR/T0001-2001的4.5要求.
4.1.2.10接口
金融税控收款机的串行通信接口和IC卡接口符合GB18240.1-2003的4.5要求.金融税控收款机通信编口符合JR/T0001-2001的4.6要求.
4.1.2.11数据保护要求
金融税控收款机在突然断电的情况下,应保证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和税控卡、银行卡数据存储器中数据的正确与完整:应保证银行卡当前交易在恢复通电后能够根据交易中断的不同时刻进行正确的处理.
4.1.3数据要求
容包括打印数据、交易数据、参数数据.具体内容见附录A.
4.1.4打印要求
4.1.4.1发票打印要求
4.1.4.1.1基本要求
发票的打印内容包括GB18240.1-2003的发票打印内容及银行卡交易的打印内容.
银行卡交易打印的具体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交易时间、银行卡交易参考数据、备注、相关发票号等.其中“银行卡交易参考数据”的内容至少包括:授权号、系统参考号、流水号、终端号、商户编号、交易类型、收单行号、发卡行号.若为消费撤销交易和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时还应有原交易流 水号:若为退货交易还应有原交易系统参考号.上述要素的打印顺序和位置固定具体见A.3.3,各要素间以并号分割.若有银行中奖标志时,需在”备注”后打印银行中奖标志.
金融税控收款机应支持定长发票或不定长发票的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