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24)44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 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已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0日印发
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程建设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工程建设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
请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请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请企业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由企业组织审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并根据评审情况择优公布部分省级工法为省级典型工法,从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工法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积极推广应用和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施工科技技术含量.
申报、总量控制、择优遵选、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评审费用支出包括专家费、会议室场地费、网络工作人员劳务费、制证费和优秀工法推广印刷费等,均按照相关规定从青海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经费支出.其中专家费支出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24)2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专业组评审实行计件付费,每项不超过300元.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本省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审报,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持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
第九条申报主体应当守信践诺,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经评审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省内工程实践应用、技术质量效果明显、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及创新、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五)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六)不得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或使用已列入国家、行业、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产品.
(七)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相关关键技术及专利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等;
(五)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六)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和必要的图示,提倡增加视频资料;
(七)科技查新报告;
(八)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九)联合体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
(十)涉及他方知识产权的无争议声明书.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