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256-2008
果冻蜡烛
Jelly candl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an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andles)、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F 2417-2004《蜡烛燃烧测试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Generalquality的标准规范(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for candles)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礼品有限公司、上海理大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丛中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闻生东、王传磊、徐霞、黄永健、周桂华、黎国琪.
果冻蜡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冻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果冻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 ISO7801997 MOD) QB/T3558-1999机吹玻璃杯QB/T3559-1999机压玻璃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果冻蜡烛jelly candle
以白油及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带容器或不带容器类似果冻形态的蜡烛.
4要求
4.1性能指标
果冻蜡烛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目 指 标色泽 蜡芯偏心度/mm 半径的六分之一(最大不超过3mm) 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颜色蜡芯露出长度/mm 8~10热稳定性 恒温箱中35C士1C条件下24h不变形、不变色光稳定性 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产品放置稳定性 无可视黑期,无自想,火始高度稳定最大不能高于50mm;蜡抽燃烧过程中不应出现 产品放在10的领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例现象燃烧性能 蜡芯以外的其他装饰物的燃烧安全性 在蜡的燃烧过程中容器不应破裂燃烧余辉/s 15手持部位 部位 金属 55 陶瓷、玻璃 75 塑料容器表面温度/C 可能接触部位 ≤105 120 ≤125容器底部 <110 <125 <135 GB/T 22256-2008 4.2容器 盛装果冻蜡烛的容器应符合QB/T3558、QB/T3559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色泽 取样品4支,目测. 5.2蜡芯偏心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三分之一处和三分之二处两个垂直断面的蜡芯与中心的距离,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3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最后测试结果为4支蜡烛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5.4热稳定性 5.4.1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土1C. 5.4.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C士1C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色、变形现象. 5.5光稳定性 5.5.1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b)紫外灯:波长365nm,照度500W/cm²~600W/cm². 5.5.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色现象. 5.6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 5.7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C~25C,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8安全性 目测5.7的全过程,观察容器有无破裂. 5.9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C~25C,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0容器表面温度 5.10.1仪器 红外测温仪:精度土1C. 5.10.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在蜡烛燃烧过程中用红外测湿仪测定容器表面温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1容器 容器应符合QB/T3558、QB/T3559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的分类 6.1.1出厂检验 出长度、燃烧性能、安全性.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束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1.3组批与抽样 每批产品中抽取销售包装5个,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GB/T191的规定. a)产品名称、商标;b)生产厂名、地址;c)执行的产品标准号;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f)相应警告标识. 7.1.2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b)生产厂名、厂址;c)装箱数量、毛重、净重、颜色: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g)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每箱内附有合格证.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过程中温度应不高于35C.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C,通风的、干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离地10cm、距墙50cm以上,以先进先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