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2377-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霸力化工 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峻成化工有限公司、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卫星、刘鹏凯、林华玉、卞正军、叶伯明、徐和平、强恩源、许宁。
GB/T22377-2008
引言
本标准规定了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使用和标识的通用要求。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装饰装修胶黏剂的研究和生产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不 少企业建厂选址不合理:安全、环保、节能措施不健全: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标识不规范;用户使用方法不 当:废弃物乱扔乱放等问题。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定了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使用和标识的技术、安全与环 保要求,为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的选址和建设:三废排放、噪声、安全和节能等提供依据,也可指导和督促 使用单位和个人如何正确选用装饰装修胶黏剂。
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使用和标识符合本标准的通用要求,并非说明已完全符合我国对该行业的全 部要求,标准的使用者还应探讨符合我国或地区其他相关要求的必要性。
GB/T 22377-2008
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 使用和标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使用和标识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装饰装修胶黏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553-1996胶黏剂分类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用材料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装饰装修胶黏剂adhesives f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主要用于装饰装修过程中材料粘接和密封的胶黏剂。
注:装饰装修胶黏剂目前常见品种有氯丁橡胶胶黏剂、苯乙烯一丁二烯三元嵌段其聚物(SBS)胶黏剂、聚醋酸乙烯 酯乳液(白乳胶)、有机硅密封剂和可再分敏乳胶粉等,用于木材、姚板、凳砖、壁纸、保温材料粘接及建筑缝 3. 2 装饰装修胶黏剂标识label of adhesives f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用于记录装饰装修胶黏剂组成、使用等信息的载体。
4装饰装修胶黏剂制造要求 4.1胶黏剂工厂建设项目的选址 4.1.1胶黏剂工厂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选址必须符合地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一般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厂址选择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 环境和社会环境,结合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充分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优 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1.2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速、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 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择厂址。
4.1.3厂址应远离城镇居民区,布置在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4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粉尘、废水、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宜将污染源布置在对环境 影响最小的位置,工厂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域。
4.1.5新建工厂应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绿化规划设计。
4.1.6建厂前必须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
GB/T 22377-2008 4.2胶黏剂制造工艺路线的选择要求 胶黏剂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计应优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以及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原材料,优先采用 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4.3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处置要求 4.3.1生产厂若有废水排出,应采取清污分流、循环使用、重复利用或一水多用等措施;排人城镇或工 业区排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等级要 求。
排放口严禁设在一级水源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 值的水体保护区。
4.3.2生产工艺若有挥发性气体或其他废气排放,宜配置废气的收集、治理设施。
选择废气治理方案 时,应采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理方法。
4.3.3工厂热源锅炉产生的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标排放。
4.3.4生产过程中若有产生粉尘的污染源,应设计除尘排风系统。
净化后的气体通过排风管排出室 外,排放口的粉尘浓度和速率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4噪声防治 生产设备及输助设备(如空压机、排风机、备用发电机组等)噪声应综合防治,如声源控制,噪声传播 途径控制等。
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4.5固体废物处置 胶黏剂生产若有固体废物产生,其处理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数量、性质并结合地方特点进行综合 比较,确定处理方法。
固体废物在综合利用或其他处理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应采取相应的防治 措施,并应达到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若工厂没有能力处理,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专业处理。
4.6废液处理 生产中产生的废液(有机溶剂等)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处理,若工厂没有能力处理应委托有危 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专业处理。
4.7安全生产要求 4.7.1建筑物及通道的要求 厂房、仓库的设计和管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例的要求。
4.7.1.1厂区的道路、消防通道、应急快速通道等应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7.1.2厂房和仓库等各种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雷设计要求应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7.1.3厂内有有机溶剂存在的场所,尤其是生产设备周围,应建立挥发性有机溶剂排风设备和防范 措施。
4.7.1.4工厂的电梯设计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7.1.5工厂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4.7.2生产设备要求
方的有关规定。
4.7.2.2工厂的各种电力设备及线路应符合国家防爆等级、防火保护和长期安全运行要求,变电、配 电、高压配电、自行发电等电力设备及其作业与维修要按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
4.7.2.3胶黏剂工厂的锅炉设备,压力容器及其运行要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要求
2
GB/T 22377-2008 一次职业健康的体检,并宣传职业病的防治方法。
4.7.3.2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应配有防护工作服、工作鞋和其他必备的防护用品及工具。
4.7.3.3工厂必须制定严格的危险品安全和消防应急预案, 4.7.3.4工厂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制度,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职业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 能上岗。
5胶黏剂选择和使用要求 5.1胶黏剂的选择 优先选用环境友好型胶黏剂。
5.1.1选用的胶黏剂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如室内装饰装修 用胶黏剂必须符合GB18583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5.1.2选用胶黏剂性能应与应用要求相配合,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对有粘接或密封稳定性、 耐久性要求的场合,应对胶黏剂的老化性予以充分的考虑。
5.1.3关键部件的胶黏剂应用,应在使用前作试验验证,以确保应用质量。
注:如户外境面材料粘贴,对粘结强度与持久性的验证是必要的。
5.2胶黏剂的使用 5.2.1胶黏剂的使用应按胶黏剂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操作。
若采用偏离于推荐使用方法时,应考虑 操作的安全性、对健康及环境的影响等,必要时,应与胶黏剂的制造者讨论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2.2应优先采用专用操作器具,提高粘接质量和工作效率。
5.2.3使用含有挥发性溶剂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胶剂工作场所(如喷涂作业场所),应有通风、排气措 施。
使用环境和使用人员的防护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的法规和要求, 5.2.4胶黏剂使用时,若需对被粘接物体的表面进行处理,应优先采用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 工艺。
5.2.5胶黏剂使用后的废弃物(废弃工具)及过期失效品应收集保存,并集中处理,禁止乱放乱扔。
5.2.6选择与使用的胶黏剂应有记录,以备质量跟踪。
注:如制造商批号等 6胶黏剂标识要求 6.1为规范胶黏剂产品标识,引导生产企业正确合理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 用户的合法权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胶黏剂进行标识。
6.2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 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6.3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号应小于相应中文。
6.5装饰装修材料胶黏剂标识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名称、组分名称(多组分)、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 注:如采用商品俗名不应引起用户误解和混滑。
应同时标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产品名称,或按 GB/T13553-1996列出胶整剂分类进行的命名。
2)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规格型号、有害物质成分及最高含量、关键技术指标: 注: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应与产品执行标准相符。
3)产品适用范围: 4)产品运输条件、贮存条件、贮存期: 5)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胶黏剂产品应有危险品标志,其标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