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468-2008
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监控技术规范
Synthetic control of hygiene for poultry and poultry mea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华、陈向前、黄保续、孟宪荣、王浩君、王幼明、康京画.
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监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及禽肉卫生质量监控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官方兽医对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的卫生监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50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T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GB/T22469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NY/T536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553禽支原体病诊断技术
3术语和定义
GB/T1863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饲养环节的监控
4.1基本条件
家禽饲养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饲料及饮水
饲养场应当向官方兽医提供饲料卫生质量保证方案、水质检测记录及相关资料.
官方兽医对饲养场的疫病监控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查阅疫苗的采购、储存、发放和接种等档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强毒[脑内致病指数(ICPD)>0.7]、支原体病和沙门氏菌的检测记录以及其他疫病的免疫记录,以验证其疫病的监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毒(1CP1>0.7)、禽伤寒白痛和支原体病.商品禽场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疫病预防控制 家禽饲养场应当提供疫病监测、控制方案及相关记录.种禽场要重点监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方案.
官方兽医可以定期对饲养场进行抽样监测,种禽场监控方案依照附录A执行,家禽饲养场疫病监测的抽样方法及数量依照附录B执行.抽样应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官方兽医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阳性样本,则检查其监控记录,找出感染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
4.4兽药控制
官方兽医要对兽药等化学物品的药物清单、采购、检验、储存、运输、良好用药规范、药品监管和停药
期等方面的记录进行检查.饲养场应提供企业的残留监控计划和实施记录.必要时,官方兽医可以要
章,给予处理. 官方兽医发现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的行为,应依据兽药管理法规、规
5屠宰加工环节的监控
5.1兽医卫生条件
5.2卫生控制
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向官方兽医提供其质量管理手册,并接受监督,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良好操作规范(GMP)、内外部审核体系、消毒计划和虫鼠害控制计划等程序性文件.官方兽医可以对产品抽样进行疫病和残留检测.抽样数量和方法依照附录C执行.抽样应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鼓励有关企业建立并实施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如果药残超标,官方兽医应立即进行调查,找出残留的原因,出厂的产品应予追回,残留超标的产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出现问题的企业,官方兽医应加强监督检查.
检测到新城疫强毒(1CPI>0.7)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时,官方兽医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相关措施.
5.3产品追溯制度
官方兽医可以对追溯的范围、程序和资料记录及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屠宰加工企业要提供产品追溯计划以及确保回收计划实施的记录.如果企业的追溯、回收计划不完善,官方兽医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6废弃物处理控制
饲养场及屠宰加工厂应有处理粪便、垫料、污水等废弃物的设施,并保持其良好运行.家禽病害肉户及其产品的处理应依照GB16548执行.污水处理应依照GB13457的要求执行.
处理不符合规定,官方兽医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应当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官方兽医应对污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记录进行检查,如发现废弃物
7实验室监管
设有兽医实验室的企业,官方兽医应当对企业实验室的设备、人员素质、操作程序、判定标准及其可靠性、检测记录等方面进行检查.
8文件管理
企业应加强兽医卫生文件档案的管理,官方兽医应当定期检查.
9记录
官方兽医对养殖场检查后,应有记录,并对检查结果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
GB/T18936执行.抽样方法、数量依照附录B执行. 维禽应来源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种禽场且在无禽流感的孵化场孵化.HPA1的诊断方法依照
A.1.1祖代禽大于4月龄时,对禽群抽样检测,结果应为阴性,且:a)每隔90d对禽群抽样进行H5和H7检测,结果应为阴性;b)如果以前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情况稳定,则抽样比例可以适当减少.A.1.2父母代禽大于4月龄时,对禽群抽样进行琼扩试验,结果应为阴性,且: a)每隔180d对禽群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阴性;b)如果以前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情况稳定,则检测样本数可以适当少于抽样数.
A.2新城疫(ND)
维禽应来源于无新城疫的种禽场且在无新城疫的孵化场孵化.检测方法依照GB16550执行.抽
样方法、数量依照附录B执行.A.2.1当祖代禽大于4月龄时,对禽群抽样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阴性,且:a)每隔90d对禽群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阴性:A.2.2当父母代禽大于4月龄时,对禽群抽样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阴性,且: b)如果以前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情况稳定,则检测样品数可以适当少于抽样数.a)每隔180d对禽群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阴性:b)如果以前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情况稳定,则检测样本数可以适当少于抽样数.
A.3控制禽流感爆发时的基本措施
控制禽流感爆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A.4禽伤寒和鸡白痢
A.4.1检测方法依照NY/T536执行.抽样方法、数量依照附录B执行. A.4.2血清学有阳性反应时,或诊断实验室在雏禽或绒毛样品中分离到沙门氏菌时,则需要:a)在与检查出阳性反应的相同条件下(相同禽群、设备和人员)由官方兽医对可疑的禽群进行血液样品的采取:b)由官方兽医对可疑的禽群进行限制和必要的监督.A.4.3按A.4.1进行检测,如果有阳性反应,则官方兽医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程序: a)阳性反应动物应提交给实验室进行细菌学检验,如果阳性样本多于4个,则至少提交4份;如果少于4份,则全部提交,按A.4.1检验.b)阳性反应动物应在30d内按A.4.1再进行检验,如果试验结果为阳性,则按A.4.1进行附加试验.在30d内禽群应在安全环境下饲喂,防止与其他禽群接触并要对人员、设备和用品等A.4.4在进行细菌检验前的3周内不能饲眼任何可能干扰试验的药物. 进行消毒.A.4.5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禽群应采取净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