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pdf

为准,修改,程度,纺织品,试验,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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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700-2016代替GB/T227002008

水洗整理服装

Washed gar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GB/T22700-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了前言(见前言,2008年版的前言):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8年版的第2章);一修改了使用说明(见4.1 2008年版的4.1); 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见4.3,2008年版的4.3);修改了对条对格的要求(见4.5,2008年版的4.5):除了拼接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6):修改了缝制的要求(见4.7,2008年版的4.8):修改了整烫的要求(见4.9,2008年版的4.10); 删除了本身尺寸规格允许偏差(对称部位)要求(见2008年版的4.9.2):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见4.10,2008年版的4.11);修改了检验方法(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见6.2.3.2008年版的6.2.3); 修改了判定规则(见6.4 2008年版的6.4);除了缝子纰裂程度试验方法(见2008年版的附录B);修改了染料迁移性能测试方法(见附录B.2008年版的附录C).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福建省纤维检验局、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利部(中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报喜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宜满、沈燕、杨秀月、施琴、林荣宗、施丽贞、徐京云、叶谋锦、郭亚莉、赵国华、黄琳、秦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700-2008

水洗整理服装

1范围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经水洗整理生产的服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牛仔服装和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娄幼儿服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纺织品色率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1纺织品色率度试验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GB/T1335(部分)服装号型 GB/T3917.2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第2部分:裤形试样(单缝)撕破强力的测定GB/T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2/1、1/3、1/6、1/12、1/25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8427-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氯弧 GB/T14801机织物与针织物纬斜和弓纬试验方法GB/T15557服装术语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1294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1295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GB/T31907服装测量方法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FZ/T80004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55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洗整理服装washedgarments

成品、半成品或所用面料经石磨洗、砂洗、酶洗、漂洗、雪花洗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水洗加工整理的服装.

注:常见水洗整理方法说明参见附录A

GB/T 22700-2016

4要求

4.1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

4.2号型规格

4.2.1号型设置按GB/T1335(部分)规定.4.2.2主要部位规格按GB/T1335(部分)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4.3原材料

按国家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面料.

4.3.2里料

采用与所用面料相适宜并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里料.

4.3.3辅料

4.3.3.1衬布、垫肩、装饰花边、袋布

采用与所用面料、里料的性能相适宜的衬布、垫肩、装饰花边、袋布,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3.3.2缝线、绳带、松紧带

采用与所用面料、里料、辅料的性能相适宜的缝线、绳带、松紧带(装饰线、带除外).

4.3.3.3钮扣、拉链及其他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拉链及其他附件.钮扣、装饰扣、拉链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拉链嘀合良好、光滑流畅.

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边缘和尖端.

4.3.3.4填充物

按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纤维或其制品.

4.4经纬纱向

4.4.1领面、后身、袖子的纱线歪斜程度不大于3%,前身底边不倒翘. 4.4.2裤、裙子的横向纱线歪斜程度不大于3%,裤、裙子的直向纱线歪斜程度不大于1.5%.4.4.3条格花型歪斜程度不大于3%.

4.5对条对格

4.5.1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单位为厘米

部位名称 对条、对格要求 备注左右前身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通格条大小不一时,以衣长二分之一上部为主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3.斜料袋与前身 外) 贴袋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5(阴阳条格除 适格条大小不一时,以装前部为主领失、驳头 条格对称.互差不大于0.2 遇阴阳条格,以明量条格为主抽 子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以袖山为准,两袖对称互差不大于0.8背 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遇格条大小不一时,以上背部为主缝 格料对横-抽降10 0以下互差不大于0.4裤、裙侧缝 中档线以下对横互差不大于0.4 以明显条格为主裤、裙前中缝 条料顺直.允斜不大于1.0注:特殊设计除外.

4.5.2倒顺毛绒、阴阳格原料,全身顺向一致,特殊设计除外.

4.5.3特殊图案面料以主图为准,全身顺向一致.

4.6外观疵点

成品各部位的藏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成品各部位划分见图1.各部位只允许一种允许存在程度内的疣点.未列入表2的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藏点规定.

表2

衡点名称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1号部位 2号部位 3号部位线条状底点 长度0.5cm以下,允许1处 0.5 cm²以下.不得超过2处 总长度1.5cm或总面积 1.0 cm²以下,不得超过2处 总长度2.0cm或总面积散布性底点 不允许 轻微破损性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总长度1.5cm或总面积 总长度2.0 cm或总面积斑渎疣点 不允许 0.5cm²以下,轻微允许1处 1.0cm²以下,轻微允许2处

注1:宽点程度指述:轻微:衡点在直观上不明显,通过仔细辨认才可看出.注2:特殊磨损、局部破坏性水洗产品破损性点不考核. 注3:特殊设计或装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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