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361-2009
高纯氢氧化铟
High purity indium hydroxid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冶金研究院、广西钢工业协会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肇缴、黄小珂、黄旭升、刘晨、兰庆珊、周素莲、苏鹏、伍祥武.
高纯氢氧化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氢氧化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钢为原料,经净化、中和、沉淀制得的高纯氢氧化钢,产品主要用于制取碱性电池、ITO及电子元件材料等.
分子式:In(OH);
相对分子质量:165.85(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 GB/T23362(部分)高纯氢氧化钢化学分析方法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YS/T372.22贵金属合金元素分析方法钢量的测定EDTA络合滴定法
3要求
3.1产品分级
高纯氢氧化钢按化学成分分为二个等级:4N、5N.
3.2化学成分
3.2.1高纯氢氧化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氢氧化钢[In(OH),]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所列杂质元素的实测质量分数总和之差.3.2.3化学成分按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处理,修约后数值的判定,按GB/T1250的有关规定进行.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等级 In(OH) 不小于 不小于 In 不大于 1 灼减量 不大于 杂质元素,不大于4N 99 99 68 5 0 5 16.8 0 001 0 A1 0 000 5 As 0 001 0 Cd 0 000 8 Cu5N 99 999 68.5 0 5 16.8 0 000 15 0 000 05 0 000 05 0 000 05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等级 余质元素,不大于Fe Pb Sb Sn TI Zn. 杂质总和4N 0 001 0 0 001 5 0 000 5 0 001 2 0 001 0 0 001 5 0 015N 0 000 1 0 000 1 0 000 05 0. 000 15 0 000 15 0 000 15 0 001
GB/T 23361-2009
3.3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白色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产品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试验方法
高纯氢氧化钢的化学成分测定按GB/T23362规定进行.钢量的测定参考YS/T372.22进行.
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用目视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钟裁取样在需方共 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等级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300kg.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等项目的检验.
5.4取样
每批按GB/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瓶(袋)的中心垂直插人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采出的样品混勾-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小于100g,分成三份,分装于三个洁净的聚丙烯塑料试剂瓶(袋)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分析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取两份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2当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的编号,以及GB/T191规定的防雨标志.6.1.2产品的外包装采用多种包装形式:纸桶、塑料桶或塑料袋.包装规格和尺寸可根据用户的 要求进行.包装保证密封.内包装用塑料瓶或塑料袋,每瓶(袋)净含量为0.5kg士0.015kg、1 kg±0. 015 kg、 10 kg±0. 15 kg 和 25 kg±0. 25 kg.
6.2运输和贮存
6.2.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6.2.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a)产品名称;b)等级;c)化学成分等要求; d)重量;e)本标准编号;f)其他.
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等级:d)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c)批号、重量:e)本标准编号:f)出厂日期.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