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589-2009 草酸钆.pdf

杂质,标志,检验,规则,试样,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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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589-2009

草酸

Gadolinium oxalat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春、邹彬、金燕华.

草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草酸,供制作高纯氧化、金属的原料及医药添加剂等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7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中镧、铈、错、α、、镇、、镝、钦、饵、铁、镜、鲁和钇量的测定

XB/T611草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灼减量的测定重量法

3要求

3.1化学成分

草酸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REO 083850 35~45 083845 35~45 083840 3545GdO/REO,不小于 La;O 0 0001 99 999 0 000 2 99 995 99 99CeO 0 000.05 0.000 2Pr.O Nd; O 0 000 05 0. 000 1 0 000 2 0 000 2Eo;O. Sm O 0 000 05 0 001 0稀土杂质 01 0 000 1 0 000 1 0. 000 1 0 001 0 合量为0.01REO Dy.O HoO 0 000 01 0 000 05 0 000 5 0 000 5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 Er 0 0 000 05 0 000 3不大于 TmO Yb.O 0 000 05 0 000 05 0 000 2 0 000 2Lu O 0 000 05 0 000 2Fe;O Y:O 0 000 1 0 000 2 0 000 2 0 000 2 0 000 3CaO) SiO 0 003 0 0.000 5 0 03 0 0 000 5 0 005 0 0 001 0非稀土杂质 REO Cu) 0 000 2 0 000 2 0 000 5PbO NiO 0 000 2 0 000 3 0 000 3 0 000 2 0 000 5 0 000 5Cl" 0.01 0 01 0 02

GB/T 23589-2009

3.2外观3.2.1本产品为白色品体状.3.2.2产品应洁净,无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试样处理按XB/T611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的试样分析方法执行4.2~4.4条款.4.2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分析结果换算成草酸稀土总量表示.4.3083850牌号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18115.7的规定进行,083845.083840牌号稀土杂质含 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7的规定进行.4.4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001数的10% 件(袋)数的平方取整数 根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6.1.1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南吸潮,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b)产品名称和牌号: a)供方名称:c)批号:d)净含量和件数;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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