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629-2009 引进植物病原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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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629-2009

引进植物病原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plant pathogen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运、赵文军、葛建军、黄英、李建光、梁新苗、李桂芬、李明福、严进、陈乃中、朱水芳.

引进植物病原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引进植物病原生物的安全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引进植物病原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植物病原生物plantPathogens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真菌、原核生物(细菌、植原体等)、病毒和线虫的种、株(品)系或致病型.

3. 2

特许审批import permit

4申请材料

植物病原生物属于特许审批范畴.申请人应提交拟引进的植物病原生物的详尽资料,主要包括:

a)背景资料1)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2)分类学地位; 3)地理分布:4)寄主植物范围:5)致病性.b)用途.c)安全措施 主要包括实验室管理、设施和设备条件、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5安全评价

5.1引进种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全 申请引进的植物病原生物不应属于下列情形中规定的种类: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规定的植物病原生物:

b)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中规定的植物病原生物:c)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或警示通报的植物病原生物.

5.2资料审核

应审核拟引进植物病原生物背景资料的完整性,重点分析其地理分布、寄主植物范围和致病性.

5.3用途

应有科研项目(含标准研制项目)支持,考核指标应与拟引进植物病原生物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如无科研项目支持,应有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单位(需有法人资格)公章,明确引进植物病原生物的用途.

5.4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申请材料中应明确申请单位法人为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申请材料中应有直接责任人的手写签名.

5.5设施和设备要求

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GB19489-2004中第6章的规定.

5.6管理要求

申请人所在实验室的管理应满足GB19489一2004中第9章的规定.管理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a)管理责任.b)安全设计实验室的进入应仅限于经授权的人员.植物病原生物的存放应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如可锁c)程序 闭的低温冰箱、特殊人员的进人限制等.实验室应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详细的作业指导书.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应制定书面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2)防止植物病原生物失窃的程序; 1)植物病原生物的安全存放程序;3)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水和废渣等)的处理程序;4)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

d)记录

应有机制记录植物病原生物的使用和保存情况,废弃物的处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5.7废弃物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a)培养物(培养基、愈伤组织等)及含有植物病原生物活体的废弃物应高压处理:b)培养器Ⅲ(培养Ⅲ、三角瓶、试管等)应高压灭菌后再进行清洗;c)一次性吸头、Eppendorf管等耗材应高压灭菌后方可丢弃:d)接种植物病原生物的植株应烘干后荧烧处理.

6判定

依据第5章的要求对植物病原生物实施安全评价,决定是否允许植物病原生物进境.

7包装要求

7.1外包装应标明引进植物病原生物的名称、数量、输出国.7.2内包装应是全新的、安全的、符合检疫要求的,并能有效防止植物病原生物泄漏.7.3铺垫材料不应带有土壤和其他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第862号公告.[2]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农业部,第617号公告.[3]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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