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The scaled photography method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云、许小京、俞涛.
比例照相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比例照相proportional photography
用厘米比例尺为基本测量单位,将比例尺同被摄物一同拍照记录下来,根据比例尺测量出原物尺寸及其特征: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拍摄方法.
3方法规则
3.1测量较小的物证、痕迹应选择以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及透明比例尺,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应清晰可辨.3.2测量较大的物证、痕迹应采用卷尺.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3.3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指向被摄物.拍 超过2m.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应保持垂直,比例尺应与被摄物体处在同一焦平面上.3.4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向放置: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的一侧,与画面成比例纵向放置.3.5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选用白 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尺.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3.6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10cm.3.7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应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卷尺.3.8拍摄单个足迹时,比例尺应放置在足弓一侧.使用直角比例尺时,比例尺的短边应放置在足跟 下方,3.9拍摄指印时,比例尺应放置在指节下方与指印垂直或平行放置于指印一侧.3.10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比例尺应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3.11进行比例照相时所使用的镜头应使用微距镜头或标准镜头,不应使用广角或鱼眼镜头. 3.12使用数字照相机进行比例照相时镜头焦距的设定应根据数字相机成像器件的画幅尺寸进行换算,使镜头焦距符合标准镜头焦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