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883-2009
Determination ofricinine in feed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6)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宗义、张丽英、杨文军、贺平画、李冰颖.
饲料中麻碱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饲料中麻碱(化学名为3-氰基-4-甲氧基-N-甲基-2-毗啶酮,分子式为CHNO,摩尔质量为164.16g/mol)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范麻柏、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中麻碱的测定.
本法的检测限为5mg/kg.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3原理
用甲醇提取试样中范麻碱经固相萃取净化高效液相色谱分离,紫外检测,外标法定量.
4试剂和溶液
除特殊注明外,本标准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符合GB/T6682二级用水规定.
4.1无水甲醇
移取1.0mL浓氨水溶液于100.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
移取30mL甲醇于100.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
4.5菌麻碱标准品
纯度大于99%.
4.6麻碱标准溶液
4.6.1范麻碱标准储备液:称取范麻碱标准品适量,用甲醇溶解,配制成浓度为1.00mg/mL标准储备4.6.2范麻碱标准工作液I:用甲醇逐次稀释范麻碱标准储备液至最终浓度分别为5.0pg/mL、 液,于一18C条件下储存.有效期为6个月.10pg/mL、20 μg/mL、30 μg/mL和40μg/mL的标准工作液.有效期为 30 d 2.0 μg/mL、5.0 μg/mL、10 μg/mL和 20 μg/mL的标准工作液.有效期为 30 d.
4.6.3范麻碱标准工作液Ⅱl:用30%甲醇(4.4)逐次稀释储备液至最终浓度分别为0.5pg/ml、
5仪器与设备
5.1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1g.
GB/T 23883-2009
5.2离心机:转速大于3000r/min5.3恒温水浴.5.4涡旋振荡器.5.6固相萃取小柱:亲水亲油平衡型聚合物填料.30mg.1mL,或性能相当者. 5.5定量滤纸.5.7固相萃取装置,5.8氮吹仪.5.9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紫外检测器.
6试样制备
按照GB/T20195的规定制备试样,粉碎过孔径0.45mm目筛,充分混匀,装瓶,备用.
7测定步骤
7.1提取
心管中,加20mL甲醇,拧紧盖子,于75C水浴中提取4h(约每30min取出于涡旋振荡器上振荡 准确称取菌麻柏试样0.5g(精确至0.0001g)或饲料试样5g(精确至0.001g)于50mL带螺口离30s).取出于离心机上以3000r/min离心10min,将上层清液通过带有定量滤纸的50mL漏斗过滤于50mL容量瓶中,残渣再分别用20mL和10mL甲醇按上述方法提取10min,离心,合并提取液,最后用无水甲醇定容至刻度.
对于菌麻柏试样,取上述提取液过0.45m滤膜,可直接上机测定;饲料试样提取液则需作进一步净化处理,
7.2净化
移取提取液(7.1)2.00mL于10mL试管中,于氮气吹干仪上吹干,加人2.00mL氨水溶液(4.3),于涡旋振荡器上振荡30s.
将固相萃取柱(5.6)置于固相萃取装置上,依次用1.0mL甲醇和1.0mL水活化:加载1.00mL该试样溶液,控制流速不超过1.0mL/min:用1.0mL水淋洗小柱,抽干1min:最后用1.00mL30%的甲醇(4.4)洗脱加压,完全收集洗脱液到进样瓶中.
7.3测定
7.3.1色谱条件
流动相:乙晴水=1090.流速:1.0 mL/min.检测波长:308nm,
色谱柱:C填料,长150mm,内径3.9mm,粒度5pm,或相当者.
进样体积:20pl.
7.3.2定量方法
使用菌麻碱标准工作液I(4.6.2).以峰面积对浓度的工作曲线,对范麻柏样品进行外标法定量;同样使用麻碱标准工作液Ⅱ(4.6.3),以峰面积对浓度的工作曲线,对饲料样品进行外标法定量.范麻碱标准品的色谱图参见附录A.
8结果计算
试样中范麻碱质量分数(mg/kg)按式(1)计算:
式中:
为根据工作准曲线计算的上机试样溶液荫麻碱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V一为提取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为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测定结果用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3位有效数字.
9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完成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