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432-200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Appraisal of pensating for prostheses expens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委托5受理 6鉴定7鉴定结论附录A(资料性附录)假肢产品参考目录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假股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成瑞、刘志泉、廖琪、马风领、曹学军、方新.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
本标准适用于对因肢体残疾需要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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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GB/T14191.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委托
4.1需要对因肢体伤残而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时,可向具有假肢费用赔偿鉴定职能的机构提出委托.4.2委托假肢费用的赔偿鉴定时,应提交正式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a)委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委托时间;b)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肢体伤残情况;4.3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方的印章. c)委托的要求.4.4提交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受理
5.1负责鉴定的机构在收到委托函后,要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委托文件齐备时,可确定受理.5.2受理后,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应备案.5.4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应负责安排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及其监护人(需要时),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时5.5委托方应携带受鉴定人(股体伤残者)的病历、医学影像和必要的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间、地点接受鉴定.5.6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书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委托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