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485-2009 碳化铌粉.pdf

不符,商标,标志,检验,粉末,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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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485-2009

碳化锯粉

Niobium carbide powd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九江有色金属治炼厂.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浩、张俊峰、廖新庚、王忠、朱芳.

碳化锯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化锯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锯(或锯粉)经碳化制得的碳化锯粉.产品供生产硬质合金的添加剂等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249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GB/T20508-2006碳化银粉 GB/T15076(部分)钮锯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2.1各牌号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FNbC-1 FNBC-2 FNHC-3NbC >99 5 >99.0 11.0±0.4 >99. 0总碳 游离碳 11 0±0. 4 0 15 11 0±0 4 0 15 0 15Ta 0 5 1 0: 1 0A1 0 005 0 005 0 01Ca 0 005 0 01 0 015Co 0 05 0 1 0 15杂质含量. Cr 0 05 0 1 0 15不大于 Fe 0 05 0 1 0 15K 0 005 0 008 0 01Mn 0 005 0 01 0 02Mo 0 05 0.1 0 15Na 0 005 0 008 0 01

表1(续)

质量分数/%

项 日 FNbC-1 FNBC-2 FNBC-3s 0 005 0 01 0 02余质含量. Sn 0 005 0.01 0 05不大于 Ti 0 005 0 01 0 02注:NbC的含量为百分之百(100%)减去表中杂质AlI、Ca、Co、Cr、FeKMn、Mo、Na、S Sn、Ti W实测总和的 W 0 05 0. 1 0.15余量.

3.2.2各牌号与各规格产品的氧、氮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FNbC-1 FNbC-2 FNbC-3氧含量/%,不大于 产品规格 10 15 30 10 15 30 10 15 300 25 0.03 0 25 0 05 0 25 0 15 0 30 0 05 0 25 0 05 0 25 0 15 0 30 0 20 0.25 0.20 0.25 0 20氢含量/%,不大于

3.3粒度

各规格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10 15 30费氏平均粒径/pm ≤1.0 >1; 0~1 5 >1 5~3. 0

3.4外观质量

3.4.1产品为褐色粉末.

3.4.2产品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3产品的化学成分中Ta、N、Al、Cr、Fe Mn、Mo、Si Sn、Ti、W、O、K、Na的分析方法按 GB/T 15076 的规定进行,其他杂质含量的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4.4产品粒度的检验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4.5产品的外现质量用目视检查.

4.1产品的化学成分中总碳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20508-2006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产品的化学成分中游离碳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20508-2006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供需方共同 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混合料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 取样与制样方法 要求的章条号 3 2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4.1、4 2 4.3化学成分 粒度 按GB/T5314规定进行 按GB/T5314规定进行 3 3 4.4外观质量 逐批 3 4 4 5

5.4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粒度或外观质量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不符时,该批判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每瓶产品应附标签,标明生产厂名称、商标、牌号和批号.

6.1.2产品应包装成箱,每箱应注明:b)产品名称和牌号: a)生产厂名称、商标;c)批号;d)净重.

6.2包装、运输、贮存

6.2.2产品运输时必须用防雨运输工具. 6.2.1产品用双层盖塑料瓶包装,严密封口后置于箱中.或按合同要求包装.6.2.3产品应存放于无酸、碱气氨之处,不得露天堆放,严防受潮.

6.2.4产品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

6.3质量证明书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b)产品名称和牌号:c)批号;d)净重和件数;f)本标准编号: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g)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b)牌号;c)化学成分、粒度等特殊要求;d)数量; e)本标准编号:)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本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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