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5209-2022代替GB/T25209-2010
商品煤标识
Commercial coalmarki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5209-2010商品煤标识3,与GB/T25209-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术语“商品煤“修改为引用GB/T31356-2014中的定义(见3.1 2010年版的3.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华、崔风海、杨晓毓、熊赛、毛永红、王宇、高智强、白向飞、范跃强、姜英、罗陨飞、王东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GB/T25209-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商品煤标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煤标识的通则、一般要求、标识内容、标识方案及标识的性能和使用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煤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本文件.
GB/T397商品煤质量炼焦用煤GB/T5751中国煤炭分类GB/T7562商品煤质量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GB/T7563商品煤质量水泥回转窑用煤GB/T9143商品煤质量固定床气化用煤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7608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GB/T18342商品煤质量链条炉用煤GB/T 18512 商品煤质量高炉喷吹用煤GB/T23810商品煤质量直接液化用煤GB/T26126商品煤质量煤粉工业锅炉用煤 GB/T 29721 流化床气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9722商品煤质量气流床气化用煤GB34169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70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T36603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煤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品煤mercial coal
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注:商品煤可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类别.
[来源:GB/T31356-2014 3.1,有修改]
3.2
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商品煤及其质量、数量和特征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3
标签label
标识的一种形式,供识别商品煤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说明性资料的纸张、塑料片等.
4通则
4.1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商品煤质量标准的规定.4.2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准确、科学、通俗易懂.4.3标识所标注的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败输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商品煤. 4.4标识所标注的内容,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言、符号导致用户将商品煤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商品煤混淆.
5一般要求
5.1标识中的文字、符号或图形等应清晰、醒目.符号、图形应直观、规范.文字、符号及图形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易于识别.5.2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小于相5.3标识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应汉字字体.5.4标识的形式,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6标识内容
6.1商品煤名称及商标
6.1.1GB/T31356一2014中根据煤炭用途将商品煤划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
类别.和GB/T23810中给出的产品目录进行标注.6.1.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6.1.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6.1.2应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商品煤名称及其编码,动力用煤按照GB/T7562、GB/T7563、GB/T18342和GB/T26126中给出的产品目录进行标注:冶金用煤按照GB/T397和 GB/T18512中给出的产品目录进行标注:化工用原料煤按照GB/T9143、GB/T29721、GB/T29722
6.2数量
应标明本标识所适用的商品煤数量,以"×××t"或”×××万"表示.
6.3产地
应标明商品煤的原产地.
6.4技术要求
6.4.1类别
应标明是单种煤或是配煤.如为单一煤种的,其类别按GB/T5751确定:若是配煤,需说明配煤煤种.
6.4.2品种
应标注商品煤的品种名称和粒度,其品种名称和粒度按GB/T17608确定.
6.4.3主要煤质指标
6.4.3.1商品煤应标明基础煤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全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磷含量、氯含量、砷含量、汞含量、氟含量. 6.4.3.2除6.4.3.1中规定的指标外,根据具体用途,动力用煤应按照GB/T7562、GB/T7563、GB/T18342和GB/T26126中要求的检验指标进行标识:冶金用煤应按照GB/T397和GB/T18512中要求的检验指标进行标识;化工用原料煤应按照GB/T9143GB/T29721、GB/T29722和GB/T23810中要求的检验指标进行标识,民用煤应按照GB34169和GB34170中要求的检验指标进行标识.6.4.3.3其他特殊用途商品煤,除6.4.3.1中规定的指标外,应根据具体用途给出必要的指标标识,如腐殖酸肥料用煤应标明总腐殖酸含量、铅含量、铬含量、镉含量等.
6.5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6.5.1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6.5.2进口商品煤应标注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6生产许可证编号或经营资格证编号
应标明生产者或经销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经营资格证编号.
6.7日期和批号
应标明商品煤的出厂(矿、站等)日期和批号.
6.8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煤炭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6.9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
标识中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煤炭产品信息的,按照GB/T36603中的规定执行.
6.10风险提示
相关风险. 应进行风险提示标识,指出商品煤流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粉尘、爆炸性、环境污染等风险,或说明无
6.11其他标识
企业认为必要的,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
6.12标识内容示例
商品煤标识主要标注项目示例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