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727-2010
粮油机械 螺旋脱水机
Grain and oil machinery-Screw press dehydrato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宜兴市格兰特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咏平、李艳、罗虎、马小庚.
粮油机械螺旋脱水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螺旋脱水机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加工中对洗涤后的湿纤维和湿胚芽进行脱水的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0362粮油检验玉米水分测定GB/T13306标牌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5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6粮油机械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螺旋脱水机screwpress dehydrator
利用旋转变径和变距的螺旋体的推进作用对洗涤后的湿胚芽和湿纤维进行挤压脱水的设备.
4工作原理
螺旋轴的直径和螺距沿物料运动的轴向逐渐变小,使榨膛工作空间也随之变小,螺旋轴转动使物料被压人容积逐渐缩小的空间,物料中的水分被连续地挤出.
5型号及基本参数
5.1型号的编制方法
按附录A执行.
5.2基本参数项目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电机功率、转速、外形尺寸.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6.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应附有合格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6.1.3板件板型钢构件应符合GB/T24857的规定.6.1.4铸件应符合GB/T24856的规定,铸件的加工面上允许存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不允6.1.5装配应符合GB/T24855的规定.装配后轴应能在轴承中自如地运转,其轴向与径向间隙应在 许有裂纹、冷隔、缩孔、夹渣和穿透性缺陷等影响铸件使用性能的铸件缺陷存在.图样规定的范围内.6.1.6产品涂装应符合GB/T25218的规定.6.1.7零件已加工表面上特别是配合表面不应有划痕、碰伤、锈斑等降低零件强度寿命及影响外观6.1.8焊接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滑,不应有裂纹、夹渣、气孔、弧坑、未焊透、未熔合、烧穿、凹坑、未焊满等 的缺陷.
缺陷.
6.2机械性能要求
6.2.2运动部件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应无漏油现象. 6.2.1运转应正常平稳,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冲击.6.2.3紧固件应紧固,正常运转时,不应松动.
6.3工艺性能要求
在以玉米为原料加工淀粉时,洗涤后的湿纤维含水量不大于95%、湿胚芽含水量不大于80%时,经螺旋脱水机挤压脱水后,出料含水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工艺性能要求
项目 纤维 出料含水量/% 62湿胚芽 ≤55
6.4安金要求
6.4.1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Z158的规定.6.4.2接地电阻应附合GB5226.1的规定.
7试验方法
7.1条件和要求
装置并能满足试验要求.7.1.2试验用仪器应按有关规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7.1.3试验样机和电机应具有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7.1.4试验电压为380V,偏差不大于士10%,7.1.5在同一次试验过程中的机器操作和检测均应由固定的熟练操作人员进行.
7.1.1试验场地和样机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试验设备应配有相应的启动和过载保护
7.1.6空运转试验时间应不少于30min.
7.2工艺性能测定
7.2.1性能试验应在额定产量下进行:试验用物料应符合6.3的要求.7.2.2同一批物料试验测定不应少于两次.
7.2.3投料生产运行正常后,分三次在进、出料口各取样1kg,每次之间间隔15min,将三次所取样品混匀后分样,分别测进、出口物料含水量.
7.2.4含水量检验按GB/T10362执行.
7.2.5试样中水分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
X一试样中水分含量;-所取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ml样品经烘干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7.3其他要求和参数的测定
6.1、6.2和6.4中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其他参数和项目采用常规检验和感官检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2出厂检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按6.1、6.2、6.4执行.8.2.2每批出厂产品应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8.3型式检验
8.3.1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时;2)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连续生产三年时: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8.3.2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8.4判定规则
8.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8.4.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标惠
9.1.1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GB/T13306的规定执行.
9.1.2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的规定执行.
9.2包装
9.2.1按GB/T24854的规定执行.
9.2.2随机文件和工具:检验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工具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