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731-2010
粮油机械 长管蒸发器
Grain and oil machinery-Raising file evaporato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冰、曾维丽、吴生平.
粮油机械长管蒸发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管蒸发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植物油浸出混合油分离的长管蒸发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8873粮油名词术语油脂工业GB/T13306标牌 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SBJ0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
18号)
3术语和定义
GB/T8873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混合油miscella油脂与溶剂的混合液.
3. 2混合油浓度miscella concentration
油脂占混合油总量的质量分数.
4工作原理
通过热源间接加热混合油利用油脂和溶剂沸点的不同使混合油中的溶剂蒸发,实现油脂和溶剂分离的目的.
5.1型号编制方法按附录A执行.
GB/T 25731-2010
5.2基本参数项目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外形尺寸.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1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1.2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应附有合格证书,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6.1.3长管蒸发器上使用的仪表,应采用1.5级精度且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并经计量部门校验6.1.4长管蒸发器的整体设计、制造应符合GB150和TSGR0003-2007的规定. 合格.6.1.5管板上、折流板上管孔直径及偏差和管板钻孔后的管桥应符合GB151的规定.6.1.6应采用非易燃材料敷设保温层,保温设计应符合GB/T4272的要求.
6.2工艺性能要求
长管蒸发器的工艺性能见表1.
表1长管蒸发器的性能指标
设备名称 第一长管蒸发器 第二长管蒸发器容器类别 一类低压最大设计压力/MPa 0 5混合泊进口温度/℃ 9~09 75~90混合泊出口温度/C 75~90 90 ~120进口混合浦浓度/% A 13 65出口混合浦浓度/% 65 95
6.3安全要求
6.3.1长管蒸发器的安装和操作应符合SBJ04的要求.6.3.2安全警示标示按GBZ158执行.
7试验方法
7.1试验条件及要求
7.1.1试验场地和样机安装应能满足性能试验各项测定的需要.7.1.2样机的操作和测定、检验工作,均应配备熟练的专业人员.7.1.3试验用仪器、仪表,使用前均应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2一般要求的检验
7.2.2管板直径及偏差和管桥检验:按GB151执行. 7.2.1长管蒸发器的整体检验、验收:按GB150和TSGR003执行.7.2.3保温设计及保温材料验收:按GB/T4272执行.
7.3工艺性能检测
7.3.1检测条件
测试应在生产现场、满负荷工作状态下进行.
7.3.2测试时间
当长管蒸发器的混合油进、出口油温、工作压力达到表1规定时,正式开始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8h.
7.3.3取样
7.3.3.1取样次数:在测试期间应取样3次,每次间隔应不小于1.5h.
7.3.3.2取样方法:每次取样应分别从第一和第二长管蒸发器的混合油人口和出口处各取样约 500mL,分别装人磨口瓶内盖紧备用.
7.3.3.3样品处理:将3次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按测试需要量分取试样,记为m.试样装人预先称量的试样瓶中,不加盖故在水浴锅内加热脱溶,引爆合格后,放人100℃~105℃烘箱烘至恒质,计算样品中油脂的质量,记为
7.3.4混合油浓度计算
混合油浓度按式(1)计算:
式中:
(混合油浓度:m混合油样品中油脂质量,单位为克(g);m混合油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7.4其他要求及参数的测定
其他要求及参数按引用标准的试验方法或常规检测方法进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出厂检验
8.2.1每台产品应经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8.2.2出厂检验项目按6.1、6.3的规定检验.
8.3型式检验
8.3.1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连续生产三年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8.3.2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8.4判定规则
8.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8.4.2不符合规定的,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9.1标惠
9.1.2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执行.
9.2包装
9.2.1按GB/T2485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