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21-2010
金
条
Gold ba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炼加工总厂、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四川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金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黄金研究院、深圳招金金属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北京中色鑫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光忠、颜虹、吴志清、黄蕊、薛丽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来昌、向磊、廖占不、熊辉昌、张文帅、贺东江、欧阳勇、庄宇凯、陈黎阳、
金 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浇铸或冷冲压生产的金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134金锭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1066(部分)金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金条按生产工艺和化学成分分成2类4个牌号.
表1牌号
序号 牌号 对应生产工艺1 IC-Au99 992 IC-Au99 95 浇铸法3 Pl-Au99 99 压制PI-Au99 95
3.2物理规格
3.2.3金条重以单条为单位按GB/T8170规定修约到0.01g.金条重不允许有负偏差,经供需双方 3.2.2金条底面和四个侧面为长方形,侧面允许有适当的倾角.协商,可提供其他规格的产品.他规格的产品.
3.2.1金条标称重:20 g、30g、50g、68 g、100 g、200 g、300g、500g、1 000 g
3.2.4金条尺寸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底面转角及周边四棱应圆滑过渡.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提供其
3.3外观质量
3.3.1金条应边、角完整,表面光亮,表面过渡圆滑.3.3.2金条不允许有空润、过度收缩、夹杂物、气孔、麻面、冷隔、表面抽坑、冰凌状等缺陷.
GB/T 26021-2010
3.3.3除非表面标志,浇铸金条不允许有机械加工的痕迹.
3.4化学成分
3.4.11C-Au99.99和Pl-Au99.99应符合GB/T 4134中牌号IC-Au99. 99的化学成分要求,IC-Au99.95和Pl-Au99.95应符合 GB/T4134中牌号1C-Au99.95的化学成分要求.3.4.2需方如对金条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2尺寸及允许偏差
序号 标称重/g 1000 加工工艺 铸锭 长/mm 115±2 宽/mm 52±21 2 500 铸锭 96 40±23 300 铸锭 88 32±24 200 铸链 68±2 25±25 100 铸锭 60±1 16±17 50 铸链 40±1 12±18 100 压制 60±2 20±29 68 压制 45±1 16±110 30 压制 42±1 14±111 20 压制 40±1 13±1
4检验方法
4.1金条的物理规格用相应精度的检测器具进行检测.4.2金条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查.4.3金条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11066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金条由供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金条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次、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2
5.3.1化学成分按批检验.
5.3.2物理规格和表面质量逐条检验.
5.4取样规定
金条仲裁取样每批按金条数的5%随机取样,但不得少于1个.取样位置随机.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物理规格 外观质量 任意部位 任意部位 逐条检验 逐条检验 3.2 3.3 4.1化学成分 随机部位 每批5%,不得少于1个 3.4 4.2 4 3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2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为不合格.
5.5.1物理规格和表面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条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每条金条表面至少应标有商标、标称重、条号、牌号等标志.
6.2包装
每条金条用透明塑料盒包装,成批金条可采用木箱或塑料箱等进行包装.经供需双方协商还可采用其他方式包装,
6.3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6.4质量证明书
每条金条应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