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40-2010
锡酸钠
Sodium stannat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法国NFT23-302:1982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参照采用法国NFT23-302:1982《锡酸钠》本标准增加含锡36.5%的牌号:一本标准增加了杂质铁元素含量要求:除游离碱指标,其余项目指标均严于NFT23-302:1982要求.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健、曹靖、榻建成、郭应辉、李天敏、张艳、罗现珍.
锡酸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酸钠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锡或含锡物料与氢氧化钠、硝酸钠生产的锡酸钠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23278(部分)锡酸钠化学分析方法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3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单位和缩略语的适用于本标准.
3.2相对分子量relativemolecular mass266.7264(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
4要求
4.1产品牌号锡酸钠按其锡的含量分为两个牌号:Sn-42、Sn-36.5
4.2化学成分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锡酸钠的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名称 牌号 杂质,不大于Sn不小于 游高碱 硝酸垫Pb Sb As Fe (NaOH )( (NO 计) 喊不溶物锡酸钠 Sn-12 42 0 002 0 0 002 5 0 001 0 0 02 3 5 0.1 0.1Sn-36 5 36 5 0 002 0 0 002 0 0 002 0 0 02 4 5 0.2 0.2注: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GB/T 26040-2010
4.3外观质量:白色粉末状或白色晶体状.
5试验方法
5.1锡酸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3278进行.5.2锡酸钠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行或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共同进
6.2组批
锡酸钠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kg.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6.4仲裁取样和制备
6.4.1取样
6.4.1.1仲裁取样的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规定执行.选取取样单元数的规定见表2.
表2仲裁取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1~10 全部单元11~49 1150~64 1265~81 1382~101 14102~125 15126 ~151 16152~181 182~216 17 18217~254 19255 ~296 20297~343 21344 ~394 220~566 23461~512 24
6.4.1.2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人桶、件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个单元取样量不小于200g.
6.4.2制备
6.4.2.1将所取试样合并,并迅速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制成3份,每份试样量约200g,供需双方各一份,仲裁单位一份.
6.4.2.2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人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6.4.2.3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并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6.5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检验结果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6.5.2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再取双倍于6.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检验,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4.2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判该批 为不合格.6.5.3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按取样的最小单元(桶、件)判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和包装
锡酸钠产品应内衬塑料袋、外用塑料桶密封包装,每桶净重25kg.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明:
a)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b)产品名称和牌号:c)产品批号和产品执行标准:d)产品净重;e)生产日期; f)合格标志.
7.2运输和贮存
7.2.1产品应在干燥、通风和避免光照射的环境中贮存. 7.2.2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潮湿和雨淋.
7.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b)产品名称和牌号: a)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c)批号和执行标准:d)净重和件数;e)生产日期; f)分析检验结果、检验人和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8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锡锭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b)牌号;c)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d)外观要求; e)包装形式;f)数量:g)本标准编号;h)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