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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标准型船舶规范(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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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检验与发证.2 第2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规定.3 第2节总纵强度. 第3节外板、内底板和甲板6 第4节船体骨架 口第S张41 第6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43 第7节舷墙、栏杆及护舷材 第3章.装.+s.46 第4章动力装置47 第1节一般规定47 第2节机舱布置 第3节柴油机.48 第4节齿轮传动装置.48 第5节轴系和螺旋浆48 第6节甲板机械 第5章管系.55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金属管. 第3节塑料管和软管 第4节液压试验和密性试验 第5节船舶管系9 第6节动力管系66 第6章电气设备.69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配电系统和系统保护70 第3节电..源.. 第4节电力拖动装置75
第5节照明及航行灯、信号灯76 第6节电缆78 第7节船内通信、扩音(广播)系统及信号报警装置79 第8节预防电气灾害的措施80 第7章机舱自动化82 第1节一般规定82 第2节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的基本要求88 第3节机舱自动化设备98 第4节小型船舶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要求86 第8章材料和焊接88 第9章消防89 第1节一般规定89 第2节防火结构89 第3节水灭火系统91 第4节消防用品93
附录: 第01章推/拖船队95 第1节一般规定95 第2节联接.95 第3节电气设备....95 第02章可升降式驾驶室97 第1节一般规定97 第2节构造与运行控制.......
京杭运河标准型船舶规范第1章通则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保障京杭运河船舶及人命财 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京杭运河标准型船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1.2适用范围 1.1.2.1本规范适用于航行京杭运河水系新建或改建的下列钢质标准型船舶: (1)单舷、单甲板具有非长大舱口的单底(或双底)货船(以下简称普通货船): (2)单舷、单甲板具有级通长大舱口的单底(或双底)货船(以下简称单舷长大舱口船); (3)单甲板具有纵通长大舱口,在货舱区域内设置双底、双舷的货船(以下简称双壳船): (4)推、拖船。

1.1.2.2本规范所指京杭运河水系包括下述水域: 京杭运河山东段航道,即山东省济宁市至台儿庄船闸,包括南四湖(微山、南阳、独山、昭阳); 京杭运河苏北段水域,即山东省台儿庄船闸以下至江苏省施桥船闸,包括高邮湖、邵伯湖: 京杭运河苏南段水域,即江苏省谏壁船闸至浙江省鸭子坝: 京杭运河浙江段水域,即浙江省鸭子坝以上至浙江省杭州市三堡船闸: 长湖中线水域,即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 苏申外港线水城,即江苏省苏州市宝带桥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 苏中内港线水域,即江苏省苏州市瓜泾口至上海市黄浦江: 杭申线水域,即浙江省杭州市三堡船闸以下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

1.1.2.3本篇所指的标准型船舶系符合京杭运河标准化船型主尺度系列且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船 舶。

1.1.2.4本规范所指的货船系载运一般干、散货(不包括载运包装危险品)的自航和非自航货 船,未涉及的船舶应符合其他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1.1.2.5京杭运河水系的上述船舶进入上海市黄浦江水域(分水龙王庙以下经闵行至吴淞口) 时,本规范要求亦适用。

1.1.2.6航行其他水域上述船舶若在京杭运河水系相应航区内从事营运,尚应符合本规范的有 关规定。

1.1.2.7推/拖船队和可移动式驾驶室应分别满足附录第01章和第02章的要求。

1.1.2.8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钢 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内规》)的有关要求。

1.1.3定义 1.1.3.1本规范各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章节中予以规定。

1
第1章通则京杭运河标准型船舶规范 1.1.3.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采用的定义如下: (1)船舶检验机构-系指中国政府指定或授权的中国船级社和其他船舶检验机构。

(2)长大舱口--系指在船中部0.4L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

(3)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 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能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 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

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

如果船舶适航于数级航区,满 载水线系指核定的最高级航区的最大载重水线。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4)船宽B(m)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

(5)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对 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应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与舷侧板内缘延伸线的 交点。

(6)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7)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 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8)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一-位于强力甲板以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般或其侧壁板离船体舷侧板向内 不大于船宽(B)4%的围蔽建筑称为上层建筑,即桥楼、首楼、尾楼:其他围蔽建筑称为甲板室。

第2节检验与发证
1.2.1图纸资料 1.2.1.1标准型船舶应按《内河船舶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要求向 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设计图纸资料审查。

1.2.2检验与发证 1.2.2.1船舶的检验与发证按《规则》和《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签发相应的证书和报告, 在船舶类型栏中注明:京杭运河一-××船舶。

2.
京杭运河标准型船舶规范第2章船体结构
第2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规定 2.1.1适用范围 2.1.1.1本章适用于表2.1.1.1所列主尺度比值范图内的船舶。

表2.1.1.1 UD BID 类别
B、C级 B、C级 自航船00≤4.5 非自航船≤33.0≤5.0 2.1.1.2若船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应按2.1.4的规定采用直接计算法确定其结构尺寸: (1)船体主尺度比值不符合2.1.1.1或本章其他有关规定的范围: (2)船体结构型式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3)货载分布过分不均匀(如单件重货集中较小范围内)。

2.1.2定义 2.1.2.11方形系数C--方形系数C由下式确定: =²LBd 式中:V-相应于满载水线时的型排水体积,m: L、B、d-分别为船长、船宽、吃水,m。

2.1.2.2中部-船长L中点向前、后各0.2L长度范围。

2.1.2.3首、尾部一船长L中点前、后各0.4L以外的长度范围。

2.1.2.4过渡区域一介于中部与首、尾部之间的区域。

2.1.2.5强力甲板-一在中部纵通连续的构成等值梁剖面最上层翼板的甲板。

2.1.2.6小型推、拖船-系指船长小于或等于20m的推、拖船。

2.1.3船体结构设计原则 2.1.3.1船舶可采用横骨架式、纵骨架式或纵横混合骨架型式。

2.1.3.2无论采用何种骨架型式,纵向构件均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 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2.1.3.3肋骨或纵骨间距应不大于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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