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目录
第1章通则
1.1目的1.2适用范围1.3“计划”编制的一般要求1.4“计划”审批
第2章“计划”编制
2.1“计划”应包括的内容2.2前言2.3序言2.4报告要求2.5控制排放的措施 2.6 与国家和地方的协作2.7 附加资料(非强制性规定)2.8 附录部分
附件: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批准书附件1: 附件2: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样本)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帮助经修订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1.2本指南主要为船东、船舶管理者和船舶营运人编制“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指导和方法.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表1.2.1所列“计划”的编制.
表1.2.1
“计划”名称 适用的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150总吨及以上准予装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对于同时满足上述两条件的船舶,可以此替代上述两“计划” 洋污染应急计划划
1.3“计划”编制的一般要求
1.3.1“计划”编制的目的是指导船长和船上高级船员有效处理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意外排放,以确保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或最大程度地降低意外排放并减轻其对水域环境影响.有效的“计划”确保从结构上以合理、安全和及时的方式采取必要的措施.
1.3.2对特定船舶“计划”的编制,应考虑适用特定船舶的各种因素,以确保符合公约的要求:
(1)船舶的类型和尺度:
(2)货物的物理特性(仅适用于经核准装载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
(4)岸基管理机构:
(5)设备和人员配备,等.
1.3.4为达到“计划”的使用目的,计划应:
(1)实际可行并便于使用:
(2)能使船舶和岸上管理人员易于理解:
(3)定期评审和更新.
1.3.5“计划”应简单明了.为便于使用,鼓励采用简明流程图或检查清单,以通过提出事件响应过程中要求的各种行动和决定方式,向船长提供指导,从而帮助船长和高级船员在应急情况下,减少错误和疏忽.
1.3.6有关船舶及其货物等大量的背景资料不必直接作为“计划”的内容.如果这些资料与“计划”相关,可作为“计划”的附件,以免影响船上人员查找“计划”中的操作部分内容.
船员更换导致使用的语言与计划不一致时,计划应译成新船长和高级船员适应的语言.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还应提供英文的译文,
1.3.8“计划”应明确强调下列事宜:
作(如减载)是他们的责任,而并不妨碍船东的义务.各国通常有权根据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 “一些沿海国家认为,确定对海洋污染事故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以及批准可能引起进一步污染的操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的要求这样做.”
1.4“计划”审批
1.4.1审批“计划”时,应审核“计划”与经修订的MARPOL附则1、II以及经MEPC.137(53)决议的修订的MEPC.85(44)的符合性.审批后签发批准书(见本指南附件1). 1.4.2按本指南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可作为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必要资料和依据.1.4.3对从事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采或相关联的近海加工所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钻井装置或其他近海设施,其“计划”应与沿岸国家建立的程序相协调.料时,不需要再次审批. 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联系资料.对于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新增上述联系资
1.4.5对附加资料(非强制性规定)和各附录的修改,不需要再进行审批.
第2章“计划”编制
2.1“计划”应包含的内容
(1)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遵循的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报告程序:(2)在发生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需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3)为减少或控制事故引起的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船上人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4)在处理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中,为协调国家与地方当局的船上行动,要求在船上进行联系的程序和要点.)服务.这些内容可以包括图解和图纸、船载响应设备、公众事务、记录保持、货物具体应对资料(适用核准载运 2.1.2除强制性规定外,对地方要求、保险公司、船东/经营者的方针等,也可以纳入本“计划”中.NLSs的船舶)和参考材料等.具体见本指南2.8.
2.1.3“计划”一般应包括下述八个部分:
(1)前言(2)目录(3)序言:(4)报告要求:(5)控制排放措施:(6)与国家和地方的协作:
(7)附加资料(非强制性规定)(8)附录部分.2.1.4本指南附件2给出了“计划”的样本供参考.本指南2.2至2.9给出了每个部分应涉及的内容.
2.2前言
Ⅱ第17条的要求编写的. (1)“计划”是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37条和附则(2)“计划”的目的是当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向船上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提供采取措施的指导.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以及其他参考材料.分不得变动或被修改.(5)对附加资料(非强制性)部分和各附录的修改,不要求主管机关批准.各附录应由船东或船舶管理者和船长保持更新.”
2.3序言
2.3.1本部分应包含“计划”的目的和使用的有关说明,并简要说明船上计划与其他岸基计划的关系(详见本指南1.3).
2.4报告要求
家,以便沿海国家采取相应的行动.(1)报告时机:“计划”应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以使船长能够决定何时需要向沿海国家报告.①当发生实际排放时,只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就应向最近的沿海国家报告:(a)无论什么原因(包括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或海上救生的目的)而引起的超出允许范围的油 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b)在船舶作业期间,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过“公约”允许的量或瞬时排放率.②当有可能发生排放时,“计划”应向船长提供评估可能排放状况的指导.在判断是否有排放可能以及是否应该报告时,至少应考虑下列因素:(a))船舶、机器或设备损坏、故障或失灵的情况:(b)船位以及与陆地的接近程度或其它航行危险: (c)天气、潮汐、水流和海况:(d)交通密集度.③存在下列情况时,船长应予以报告:(a)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故障或失灵:如碰撞、浅、失火,爆炸、结构故障、进水、货物移动:(b)导致危害航行安全的机器或设备故障或失灵:如舵机、推进装置、发电机系统、船载重 要导航设备的故障或失灵.
(2)要求的资料:“计划”必须以国际海事组织A.851(20)决议通过的指南为基础,具体规定向沿海国家提交初始报告的程序.“计划”应包括一份初始报告格式(参见本指南附件2中表1).补充报告或跟踪报告也应尽可能使用同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