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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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目录

第1章通则..1.1目的和适用范围..1.2定义.1.3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1.4有害物质清单.. .3第2章检验与发证概述. ..8 .32.1一般要求. ..82.2证书/符合证明的签发与签署. .82.3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2.4GPR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9 ..92.5GPR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92.6免责声明... ..10第3章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13.2材料声明. 3.1一般要求. ..1 ..113.3供应商符合声明. ..1.23.4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123.5检验申请.. 3.6新造船的初次检验 .15 .16第4章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84.1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1部分的编制 ..184.2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1部分的维护 .264.4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4.3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ⅢI部分的编制 .274.5现有船的附加检验 ..284.6现有船的换证检验 .29附件1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 4.7现有船的最终检验.. .29附件2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及《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 ..31 ..35附件3材料声明格式. .46附件4供应商符合声明格式.. ...48附件5常见有害物质在船舶上的分布. 附件6无石棉声明格式(产品制造厂家/供应商、船厂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49 ..54附件7符合《香港公约》和/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的产品认可要求 .57附件8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样本. 66附件10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及有害物质位置示意图实例 附件9特定测试方法 ...68 ..71附件11放射源实例. ..74参考资料.. ..75附录1《欧盟1257/2013号法规》 .76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以及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

1.1.2公约适用的船舶或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其他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实施.

1.1.3《欧盟1257/2013号法规》适用的船舶或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EU)或者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相关要求(详见本指南参考资料附录1).

1.2定义

1.2.1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或营运过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动艇筏、浮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包括已被拆除了船上设备的船舶或被拖曳的船舶.

1.2.2船东:系指登记注册为船舶拥有者的个人或公司,或无注册登记而拥有该船舶的个人或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其已从船舶拥有者处承担船舶营运的责任.但如船舶系国家拥有并由在该国注册为船舶经营者的公司营运时,船东就是该公司.该定义也包括船舶出售或交付拆船厂之前的一定时间内船舶的拥有者.

1.2.3均质材料:系指成分完全一致的不能经机械拆解为不同材料的材料,即指该材料原则上不能由机械作用,例如拆卸、切割、粉碎、打磨和研磨过程予以分离.图1是显示构成电缆的四种均质材料的实例.在此情况下,外护套、屏蔽内护套、绝缘体和导体均是单独的均质材料.

图1均质材料实例(电缆)

1.2.4产品:系指船上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涂装的涂层.

1.2.5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其可以是生产厂家、贸易商或代理商.

1.2.6供应链:系指涉及从原材料至成品的材料和货物的供应和采购的系列实体.

1.2.7闽值:系指均质材料中的浓度值.对本指南附件1表A和B中阅值的修订,应用于阔值修订后编制或更新的有害物质清单(以下简称“IHM”),对现有或正在编制中的IHM并不适用.但当在IHM中新增物质时(例如对其维护),应采用经修订的阅值并记录在IHM中.

1.2.8进入安全:系指符合下列标准的处所:

(1)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和易燃蒸气的浓度在安全限值以内:

(2)空气中的任何有毒物质在允许的浓度以内:

(3)由适任人员指定的工作在按指示操作时,有关的残渣或物质在现有空气状况下,不会产生有毒物质非受控的释放或易燃蒸气达到不安全的浓度.

1.2.9热工安全:

(1)具备安全、非爆炸的条件,包括除气条件,以便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切割或气割设备或其他明火形式,以及进行加热、打磨或产生火花的操作:和

(2)符合第1.2.8条的进入安全要求:和

(3)热工作业后不会导致现有空气状况的改变:和

(4)为防止产生火焰或火焰扩散,相邻处所都已进行清洁或情化或充分处理.

1.2.10有害物质:系指易于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任何材料或物质,就本指南而言,指附件1中列出的有害物质.

1.2.11新造船:系指

(1)在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2)如无建造合同,在公约生效6个月时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3)在公约生效30个月时或以后交付的船舶.

1.2.12现有船:系指非新造船.

1.2.13拆船厂:系指用于拆船的特定区域,包括场地、船厂或设施.

1.2.14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可以是生产商、贸易商或代理商.

1.2.15固定设备(固定的):系指设备或材料牢固地固定在船上,比如通过焊接或通过螺栓、铆接或水泥黏结,并在其位置被使用的状态,包括电缆、垫片/垫圈.

1.2.16非固定设备(松散安装的设备):系指船上状态为非“固定的”的设备或材料,如灭火器、遇险信号和救生圈.

1.3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1.3.1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新安装含有附件1表A所列有害物质的材料,但如果该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浓度未超过阈值可允许使用,应在IHM中列出.关于“氢化氯氟烃(HCFC)”,香港公约与MARPOL公约一致,允许在2020年1月1日前新安装含HCFC的设备,而《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自2018年12月31日起,禁止新装含有HCFC的设备,包括欧盟成员国旗船舶,以及在欧盟水域停靠或锚泊的非欧盟成员国旗船舶.

1.3.2对于附件1表B中所列物质,可允许使用,但如果其在均质材料中浓度超过闽值,则应予以识别并在IHM中列出.

1.4有害物质清单

1.4.1编制有害物质清单的目的:提供船舶实际存在的有害物质信息,以方便拆船厂在拆解船舶时使用此信息,以决定如何安全和环境无害化管理有害物质.

础予以编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第I部分: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含有的材料(含3个细分部分):1-1涂料和涂层系统:I-2设备和机械:I-3结构和船体.(2)第Ⅱ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3)第Ⅲ部分:物料.

1.4.3对于新造船,应检查和确认船舶结构和设备包含的附件1表A和表B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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