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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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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分总则 1一般规定 定义 检验 B部分国际航行口集装箱船4 干舷与船舶布置4 5模型试验程序4 6强度与构造6 7完整稳性6 8破损稳性6 9散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口7 10防火要求...8 危险货物的装运6 12危险货物的隔离9 C部分国内航行口集装箱船11 13一般规定II 14干与船舶布置11 15模型试验程序14 16强度与构造14 17完整稳性14 18敬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口15 19防火要求...1 20危险货物的装运17 附录干舷计算书编制要求18
A部分总总则
1一般规定 1.1本规则适用于专门从事海上运输集装箱的散口(无舱口 盖)自航船舶(本规则简称:散口集装箱船)。

1.2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散口集装箱船除应满足本 规期的要求外,未规定部分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 简称本局x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经本局认可的中国 船级社相应规范的适用要求。

1.3船舶吨位丈量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1)对国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按照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 量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TM.5/Cire.4和ITM.5/Cire.5通函实施: (2)对国内航行口集装箱船,按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

1.4非自航敏口集装箱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5对国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的安全要求还应注意国际海 事组织的相应规定及其修订。

1.6就本规则内容面言,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教口集 装箱船,在采取相应的足够安全措施并经船舶梭验机构批准后,可 以适当放宽航行时间,但航程最多不超过4h。

2定义 2.1口集装箱船:系指一种特殊设计的集装箱船,其一个 或多个货舱没有设置舱口盖。

2.2干:系指勘定的载重线和干舷甲板之间的距离。

2.3干航甲板:对国际航行败口集装箱船,系指对《1966国际 载重线公约X以下简称1966LL公约附则1第1章和第2章面言, 视作舱口围板顶部设置舱口盖按1966LL公约确定的干舷甲板:对 国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系指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1
则第3篇第1章2.1(9)而言,视作舱口围板顶部设置舱口盖按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确定的干航甲板。

2.4最大持续船速:系指考虑由于船舶在规则波中航行时阻 力增加所造成失速后的最大服务航速,但自息降速不予考虑。

2.5最小船舶操纵船速:系指维持航向控制且符合船舶操织 特性的最小航速。

2.6甲板上浪: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情况下,除飞溅上船以 外,打上甲板的海水。

2.7货舱排水舷口:设于货舱区域满载水线以上船体两侧贯 通船壳内外装有截正正回阀的开口。

即任何情况下,舱内水能通 过该阀溢出船外面舱外海水不能进入舱内。

2.8排水口:货舱区域船体两舱口围板上的开口。

舱内水 可通过该开口澄出船外而舱外海水也能进人舱内。

3检验 3.1作为一项核定条件,每艘口集装箱船应保持充分可供 使用的货舱排水系统(包括的系统完余)。

货舱排水系统和货 舱排水驳口如设置的可操作性和状态应由船员每月进行一次检 查并记人航海日志,以供船舶检验机构年度检验。

3.2每次载重线换证检验时,应要求对货舱排水系统进行充 分的试验,以保证其正常的功能。

3.3开散货舱的构造检验计划的要求,应反映出它们是暴露 在海上大气中的特点,对开微货验的全面检验应与载重线换证检 验一起进行。

3.4国际航行口集装箱船的各种检验,除按3.1、3.2、3.3 实施以外,未规定者.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 规定实施。

3.5回内航行口集装箱船的各种检验,除按3.1、3.2、3.3 条实施以外,未规定者,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 应规定实施。

2
3.6初次检验时,应提交的图纸资料如下: (1)有关船体、轮机、电气设备等要求的图纸资料除按(国际 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和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提交外,还应按本 规则规定提交: (2)干能计算书(按附录编制) (3)完整稳性计算书: (4)破舱稳性计算拟如有要求时); (5)货舱舱底排水系统排量计算书: (6)模型试验报告(如按耐波性确定干舷时X备查)。

3.7上述3.63完整稳性计算书应计算和校核下列装载情 况: (1)满载出港,载有全部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 (2)满载到港,载有10%的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 (3))压载出港,无货,但载有全部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 (4)压载到港,无货,但载有10%的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 (5)上述(1)和(2情况,分别再假设散口货舱浸水。

散 口货舱发水深度分别由本规期B部分和C部分具体规定。

此时 散口货舱浸水的渗透率取为0.7,水的密度为1.025t/㎡,浸水的重 心高度为授水区域的形心高度:意内自由液面按以下规定计算: 货舱内满载集装箱,海水进人集装箱且横倾时不流出箱外,进 入箱内的水作为固定重量,集装箱之问空隙被水环绕,且假定此空 媒沿开教货舱全长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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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国际航行口集装箱船
4干舷与船舶布置 4.1最小干般应由耐波性特性、稳性(包括完整稳性和破舱 稳性和结构强度确定、取其中的最大者。

4.2耐波性特性应通过模型试验得出,并提交如下资 料: (1)可能上浪到每个货舱的最大每小时上浪量的测量 数据: ()() 资料。

4.3除假设货舱授水以外的装载情况下.所核定干航和 船首高度不应小于在设置有舱口盖的假设下按1966LL公约的规 定所确定的相应值。

4.4由4.3所核定的干和船首高度还不应小于模型试验 状态下的相应值,且该模型试验所测得的任一开散货舱的最大每 小时上浪量应不超过舱口开微面积乘以400mm/h 4.5除非任何季节干般大于模型试验状态下相应值,否则不 应勘划相应的李节十。

为设舱口盖并在其上装载集装箱,以及海水不打人舱内。

4.7除短程国际航行船舶外,货舱内应设置集装箱导轨 架。

4.8对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放 布置应符合本部分11和12的要求。

4.9散口货舱的舱口围板上不得开设排水口。

5模型试验程序 5.1模型试验应在长峰不规则波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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