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04]19号文公布自2004年03月01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出版社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
2004
正文设计:孙立宁责任校对:刘芹责任印制: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01064299025)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印刷广印刷开本:850×11681/32印张: 2004年2月第1版 字数: 干2004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总第1次印刷印数:0001-2000册定价:15.00元 统书号:151140729
目录
1一般规定定义检验
干舷与船舶布置 45 模型试验程序 46 强度与构造 67 8 完整稳性 破损稳性 69 散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口 6 710 防火要求... 8危险货物的装运 612 危险货物的隔离 9
13 一般规定 II14 干与船舶布置 1115 强度与构造 模型试验程序 1416 17 完整稳性 14 1418 敬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口 1519 防火要求 ... 120 危险货物的装运 17
干舷计算书编制要求 18
A部分总 总则
1一般规定
1.1本规则适用于专门从事海上运输集装箱的散口(无舱口盖)自航船舶(本规则简称:散口集装箱船).
1.2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散口集装箱船除应满足本规期的要求外,未规定部分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 简称本局x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适用要求.
1.3船舶吨位丈量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量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TM.5/Cire.4和ITM.5/Cire.5通函实施: (1)对国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按照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
(2)对国内航行口集装箱船,按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
1.4非自航敏口集装箱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事组织的相应规定及其修订. 1.5对国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的安全要求还应注意国际海
1.6就本规则内容面言,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教口集装箱船,在采取相应的足够安全措施并经船舶梭验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航行时间,但航程最多不超过4h.
2定义
2.1口集装箱船:系指一种特殊设计的集装箱船,其一个或多个货舱没有设置舱口盖.
2.2干:系指勘定的载重线和干舷甲板之间的距离.
2.3干航甲板:对国际航行败口集装箱船,系指对《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X以下简称1966LL公约附则1第1章和第2章面言,视作舱口围板顶部设置舱口盖按1966LL公约确定的干舷甲板:对国内航行散口集装箱船,系指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第3篇第1章2.1(9)而言,视作舱口围板顶部设置舱口盖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确定的干航甲板.
力增加所造成失速后的最大服务航速,但自息降速不予考虑. 2.4最大持续船速:系指考虑由于船舶在规则波中航行时阻
2.5最小船舶操纵船速:系指维持航向控制且符合船舶操织特性的最小航速.
2.6甲板上浪: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情况下,除飞溅上船以外,打上甲板的海水.
2.7货舱排水舷口:设于货舱区域满载水线以上船体两侧贯通船壳内外装有截正正回阀的开口.即任何情况下,舱内水能通过该阀溢出船外面舱外海水不能进入舱内.
可通过该开口澄出船外而舱外海水也能进人舱内. 2.8排水口:货舱区域船体两舱口围板上的开口.舱内水
3检验
3.1作为一项核定条件,每艘口集装箱船应保持充分可供使用的货舱排水系统(包括的系统完余).货舱排水系统和货 舱排水驳口如设置的可操作性和状态应由船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记人航海日志,以供船舶检验机构年度检验.
3.2每次载重线换证检验时,应要求对货舱排水系统进行充分的试验,以保证其正常的功能.
在海上大气中的特点,对开微货验的全面检验应与载重线换证检 3.3开散货舱的构造检验计划的要求,应反映出它们是暴露验一起进行.
3.4国际航行口集装箱船的各种检验,除按3.1、3.2、3.3规定实施. 实施以外,未规定者.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
3.5回内航行口集装箱船的各种检验,除按3.1、3.2、3.3条实施以外,未规定者,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