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516-2011 按摩精油.pdf

化妆品,卫生指标,基础油,标注,检验,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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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516-2011

按摩精油

Massage essential oi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安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金其璋、胡丹、郑希俊、李琼、严敏、徐伟东、王群、沈敏、康薇、梅家齐.

按摩精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摩精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经过按摩基础油稀释后方可用于人体皮肤按摩和护理的按摩精油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4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4454.2-2008香料香气评定法GB/T14454.4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标准.

3. 1

精油essential oil

从植物原料经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所得的产物:"水蒸馏或水蒸气蒸馏; 柑桔类水果的外果皮经机械法加工:-干馏.注:随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与水相分离.

3. 2

净油absolute

浸膏、花香脂或香树脂经在室温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的一种有香气的产物.注:通常乙醇落液经冷却和过滤以除去蜡质,随后用蒸馆法除去乙醇.

按摩精油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人的该精油/或净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适量的溶剂、抗氧剂等混合制成的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

3. 4

按摩基础油massagebaseoil

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4分类

按产品提取植物种类的拉丁文学名分为:椒样薄荷(menthapiperita)油、葡萄柚(citras paradisi)油、甜橙油(citras xinensis)、柠檬油(citraslimon)、罗勒油(ocimam basilicum)、选选香(roxmarinns of ficinalis)油、玫瑰(rosa damascena)油、苦水玫瑰(rosa sertata×rose rugosa)油、香叶(pelargoniamgraveolens)油、大花茉莉(jasminam gradijlorum)油、小花茉莉(jasminum samhac)油、柠檬草(cymbopogon fle.xnous)油、母菊(chmomilla recntica syn.matricaria recazica)油、春黄菊(amhemisnobilis syn,chamgemelum nobile)油、衣草(favandulaangustijfolia)油、穗烈衣草(faxundalalatifolia)油杂照衣草(landala aguxtifolia×L laxijolia)油蓝楼(eacali ptus globles )油百里香 (thymas vulgaris)油、茶树(melalexca aternijolia)油、甘牛至(origanm marjorang)油等.

5要求

5.1使用的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严禁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表2(2)中78种植物的精油或净油.

5.2安全性试验要求

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的实际使用浓度按照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普通化妆品的要求通过相关的皮肤安全性试验(试验前需用经过相关的皮肤安全性试验合格的按摩基础油来配制实际使 用浓度).

5.3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见表1.

表1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色泽 项 要求感官指标 香气 符合规定香气 符合规定色泽相对密度/(20C/20℃) 规定值±0 015理化指标 折光指数/(20℃) 规定值±0.01酸值(以KOH计)/(mg/g)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10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 《100粪大肠菌群/g或ml 不得检出卫生指标 钢绿假单胞菌/g或ml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 不得检出9/(mg/kg) 铅/(mg/kg) ≤10汞/(mg/kg)

5.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5.5包装外观要求应符合QB/T1685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1色泽取试样于25mL比色管内,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观察.

6.1.2香气 按GB/T14454.2-2008的方法检验.

6.2.1相对密度按GB/T13531.4的方法检验.

6.2.2折光指数 按GB/T14454.4的方法检验.

6.2.3酸值按附录A的方法检验.

6.3卫生指标 按卫监督发[2007]1号规定的方法检验.

6.4净含量按JJF1070 附录中的方法检验.

6.5包装外观要求按QB/T1685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按QB/T1684执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销售包装的标志

8.1.1销售包装可视面应标注“使用前请见说明书”等的词语,其他按GB5296.3执行.8.1.2每瓶销售包装产品应附使用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b)不得直接使用于皮肤,应与按摩基础油配制使用:使用配制量:在XXmL(或g)按摩基础油中 a)精油名,附拉丁文植物学名:加人××ml(或g)(X×滴)按摩精油,按摩精油用量过多会导致不良反应:c)避光、密封、低温贮存;d)溶剂的含量.

8.1.3警告用语应标注以下内容: a)不可内服;b)不得直接使用于皮肤;c)孕妇、婴幼儿、高血压、肾病、癫痛、皮肤破损者勿用;肌肤敏感者,皮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8.2包装销售包装应采用能避光的玻聘瓶或陶瓷瓶密封包装,其他按QB/T1685执行.

8.3运输应轻装轻卸,按箱子的图示标志堆放,避免高温、刷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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